諾希山:依據法令條規 飲水販賣機受監管
(吉隆坡5日訊)衛生總監拿督諾希山指出,飲水販賣機的安全和衛生是在1983年食品法令及相關條規下被監管。
他今日發文告指出,根據1985年食品條規的第360C(3)條文,飲水機必須符合第25項中制定的標準,包括微生物標準;而2009年食品衛生條例中第55條文也闡明飲水機的衛生需求。
他是針對《星報》8月19日刊登題為“細菌在你食水中”的報導,指飲水機的水源受污染,其中15個飲水機食水樣本中,就有4個樣本的調查結果違反了1985年食品條規的第360C(3)條文,作出回應。
“其中3個樣本被測出含有超量象大腸菌,另1個樣本則被測出含有大腸桿菌;這4個飲水機已被充公。”
他強調,衛生部將繼續執法有關條規,任何不遵守條例的飲水機商家將會被採取法律行動,其中包括充公飲水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