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溪大年4日訊)吉打州檢察署已在2月18日,正式回函指沒有計劃針對朱玉葉奸殺案,要求被告沙里爾對朱家作出賠償。
朱家代表律師兼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因而質問,若如此嚴重的案件,都無法依據刑事法典第426(1A)和(1B)條文索賠,那還有什么案件可讓受害者或家屬索賠?”
他說,去年8月,他以朱玉葉遭奸殺案的朱家代表律師身分,致函州檢察署,要求援引上述條文,要求被告沙里爾對朱家作出賠償。
“賠償包括朱家過去9年來失去家庭經濟支柱、經濟損失和審訊過程中,受害者遭到人格誹謗等。”
不過,他說,吉州檢察署在回函中,并未給予任何理由就拒絕朱家的申請。
“沒有給予理由,比爛理由更糟糕!”
藍卡巴星昨晚在行動黨武拉必區州議員王國慧、公正黨峇甲亞蘭區州議員黃思敏、旁聽律師林文明、朱玉葉雙親朱亞壽和林金蓮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匯報朱玉葉案進展。
他說,若未遭到姦殺,朱玉葉原訂到德國深造,前途大好,而在審訊過程中,證明了被告吸毒、承認與朱玉葉發生極可能非后者自願的性關係,和在庭上羞辱受害者為妓女等,這些都讓家屬面對極大的精神壓力。
藍卡巴星說,刑事法典第426(1A)和(1B)條文,是相當新的條例,旨在讓類似案件受害者索賠,而亞羅士打高庭也已聆聽了整個審訊,透過該條文索賠,就無需再經過一輪冗長的審訊。
車禍可索賠,命案不行?
王國慧指出,已故卡巴星對朱玉葉遭奸殺案很有信心,也曾承諾會協助朱家向被告沙里爾的家屬提出索賠,然而當時案件並未下判,被告也還未被定罪。
她說,朱亞壽一家過去9年來承受的壓力,是非常沉重的。
“若連車禍死亡的受害者家屬,都可要求索賠,為何這個案件會被吉打州檢察署拒絕,且還沒有給予拒絕的理由?”
黃思敏認為,這個案件根本看不到州檢察署,有任何理由拒絕受害者家屬的申請。
他說,既然政府有心修改法令,就該在適當時候派上用場。
新聞背景
住宅區跑步被擄姦殺
★2006年1月14日下午5時30分,朱玉葉(當時26歲)與當時24歲妹妹朱玉春共騎摩哆,從吉州亞羅士打巴雅納虎政府組屋,前往距離住家約1公里半的休閒俱樂部附近住宅區跑步。
當時,兩姐妹一前一后慢跑,然而當落后的玉春追上前時,已不見姐姐玉葉蹤影,卻發現她的運動鞋及髮飾,地上還有血漬。
據瞭解,朱玉春當時目睹有輛黑色休閒車猛踩油門絕塵而去,即刻向經過的一對情侶借手機,撥電告訴母親姐姐被擄走。
失蹤近9小時后,朱玉葉屍體被發現棄在休閒俱樂部範圍外面,T恤被掀起至胸部,下半身裸露。
雙溪大年中央醫院剖驗結果顯示,朱玉葉遭強姦及肛交,被割頸及頭部被硬物擊中,因失血過多導致死亡。
★2012年1月31日,被告沙里爾(32歲,商人)被提控姦殺朱玉葉,觸犯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
★2013年6月25日,亞羅士打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裁決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2014年10月14日,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諭令被告須回到高庭對謀殺罪名,出庭答辯。
2015年8月9日,經過9年的審訊、判決、上訴與重審,高庭改判被告沙里爾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