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M反對伊刑法私人法案 “國會無權 修改法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MPM反對伊刑法私人法案 “國會無權 修改法令”

■馬來協商理事會反對哈迪阿旺向國會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左起為再弄、法麗達、沙布丁、哈山、阿都阿茲及莫哈末依哲。
■馬來協商理事會反對哈迪阿旺向國會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左起為再弄、法麗達、沙布丁、哈山、阿都阿茲及莫哈末依哲。

(吉隆坡25日訊)馬來協商理事會(MPM)反對伊斯蘭黨主席暨馬江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在國會提呈修改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私人法案,因國會並沒有權限修改有關法令。



該協會董事局顧問丹斯里阿都阿茲說,根據聯邦憲法第9附錄(Jadual 9)第二表州事務表的第一事項第74條第2節,伊斯蘭法令是隸屬州政府權限,這項伊斯蘭法令的制定與懲罰僅可以用在信奉伊斯蘭的穆斯林,而這也僅是聯邦憲法所允許,但國會沒有權限修改該法令。

“這意味著,各州有權在各自的州屬執行伊斯蘭刑事法令,但必須與州宗教理事會商討,並獲得馬來統制者認同下才可落實。”

得檢討現有法令



他續說,若任何州政府有意落實伊斯蘭刑事法,就得檢討現有的法令,以確保法令在落實時,符合聯邦憲法及正在實施的法令,以在實行懲罰時符合公正與公平的原則。

阿都阿茲今日召開記者會時,如是指出。

出席者有該理事會總秘書拿督哈山、成員沙布丁、拿督法麗達、媒體主任再弄及阿都阿茲私人助理莫哈末依哲。

阿都阿茲質疑丹州政府,在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前,沒有經過該州宗教理事會,因此屬於違憲。

他認為,丹州政府和哈迪阿旺,應該撤銷有關動議,后者更不可將有關私人法案提呈至國會。

“若哈迪阿旺一意孤行,就得遵照聯邦憲法行事,包括與國家宗教理事會洽談,在獲得國家元首批准,才可提呈國會。”

他補充,任何一方一旦要修改與伊斯蘭有關的法令,都必須先修改聯邦憲法,否則一律都是違憲和無效。

黃家泉:馬華秉承一貫立場
堅決反對落實伊刑法

馬華總秘書拿督斯里黃家泉指出,即使伊黨宣稱首相署答應在國會提呈修正1965年伊斯蘭法庭法令,馬華秉承一貫立場,堅決反對落實伊刑法。

他強調,世俗民主憲政體制是馬來西亞的立國根基,這套制度保障我國和平與穩定,保障各種族、各宗教、各文化的權益與地位,因此馬來西亞人都有責任保護好此根基,不分種族、宗教和黨派。

他今日發文告說,無論是上一次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放行讓伊刑法私人法案提呈國會一讀,或者是近日伊斯蘭黨聲稱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惹米基爾答應讓該法案在國會提呈二讀,馬華都強烈反對巫統繞過國陣和內閣機制,允許讓該私人法案提呈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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