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維持地庭判決 蔡添強監1個月罰1千保住議員資格

高庭今日維持地庭于兩年前的判決,裁定4年前在黃綠大集會不遵守警官指令的公正黨副主席兼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罪成,監禁1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

司法專員諾丁哈山指出,雖然地庭法官的判詞沒有簽名和註明日期,但有關治罪是安全的,而且也不對上訴人蔡添強構成偏見,而且沒有簽名的不符合規定判詞問題,能夠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條文下解決。

他補充,有關判詞是合法的,因為這個案件已經經過完整的審訊。

聯邦憲法第48(3)條款指出,一名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監禁不少過1年或罰款不少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而蔡添強因僅被罰款1000令吉而保住其國會議員資格。

蔡添強被指于2012年4月29日凌晨2時30分在警察訓練中心,沒有根據警官拉惹哥巴副警監的指示,即拒絕離開在1975年禁區指令下被列為禁區的地點,因此牴觸1959年禁區法令第4(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下第7條文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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