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虎殞落(第15篇)販毒案控方漏洞著手 為2澳青年脫死罪
整理:丘惠萍
1982年8月7日,2名澳籍青年遊客因涉嫌從檳城峇六國際機場販運41小包重逾400克海洛因,飛往新加坡再轉機返回西澳柏斯時,當場被檳城警方肅毒組人員捕查。
警方進行搜身和搜查嫌犯行李時,結果發現以塑膠袋裝著重達402克的海洛因,逐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提控兩人;若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兩人否認有罪。
首被告為凱文約翰(26歲.焊工),次被告為羅拔柏溫(28歲.建築工友)。前者代表律師為拉惹辛甘,次被告律師為卡巴星。
卡巴星研究案情后,發現由于人贓並獲,案件贏面機會相當渺茫,本身也沒有十足把握。但卡巴星還是抱著不到最后,都不放棄和絕望的精神,盡力打這場人命官司。
鴉片海洛因分不清
案審期間,控方傳召多名證人出庭,雖然表面證據確鑿,但當控方主要證人,即查案警官法利杜汀供證時說,案發當天,他從羅拔柏溫身上搜到米色粉末。于是,他從公事包拿出一支特別試管,把一些粉末樣本放進試管。祇見試管內的液體和粉末混合后,液體漸漸變成紫色。
警官從這斷定粉末是鴉片,之后將測驗報告呈給上司。
在卡巴星盤問下,警官告知沒有將測驗使用的特別試管和試管內的液體送往化驗,祇是自行測驗后就將它丟棄。
根據呈堂的化驗師報告,相關粉狀物體重1105克,其中402克是海洛因。問題來了,究竟被告身上藏有的,是鴉片還是海洛英?查案警官測驗指是鴉片,政府化驗師報告指是海洛因,哪個才確實?
同時,鴉片是黑色的,海洛因則是白色或粉紅色。
卡巴星就在此控方漏洞著手,根據卡巴星陳詞,指控方2名證人,即查案警官和化驗師的供詞矛盾,卡巴星就此提出2項有力論點反駁,即控方缺乏證據,未能證明化驗所化驗的東西是從羅拔柏溫身上起獲的。同樣的,控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海洛因可由鴉片提煉出來。因此,要求法官宣判無罪釋放被告。
但兩人還是于1983年3月26日,在檳城地庭被判販毒罪成立,終身監禁。兩名被告皆提出上訴。
15理由指錯判
1985年9月4日,高庭宣判羅拔柏溫上訴得直,高庭在案件重審期間,首被告凱文約翰的辯護律師拉惹辛甘則說,其當事人承認行李箱是他的,但不知道袋裡藏有毒品。
卡巴星在庭上提出15項理由,直指地庭判決不當及錯誤之處。
卡巴星在陳詞時說,該案引起全球關注,尤其被告皆是澳洲人,該國總理對于地庭作出的死刑裁決予以譴責。
不過,卡巴星促高庭法官喬治勿受被告家屬、總理求助等影響,卡巴星祇說明,問題主要出在控方在查辦工作不夠完善,導致許多漏洞,故才引起大家的不滿。
他要求法官就一切證據作出適當的衡量,並指控方證人之一的警官沙里曼助理警監意圖製造罪證,誣告其當事人(即被告羅拔柏溫)。根據該警官供證,指次被告羅拔柏溫身上搜獲毒品時,對方試圖賄賂他(警官),卡巴星則反駁說,行賄事件不可能發生,因為警官並沒有將行賄事件記錄下來。
卡巴星強調,若告行賄是事實,警官一定會記錄下來,用作供證,而非在辯方律師盤問時才透露事情。
卡巴星還反問,賄賂警官是極嚴重的罪行,警方豈會沒有報案呢?由此可見,被告賄賂警官說詞不是事實,遂要求法官拒絕接受警官證人的說詞。
卡巴星也說,控方在搜查毒品過程,並沒有搜取指紋,警方辦案的疏漏,也導致案情出現灰色地帶,控方證據並不明朗,缺乏說服力。
最后,高庭法官喬治以該案件的證據缺乏連接性為由,宣判兩人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