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成:須檢討憲法第121(1A)條款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楊錦成:須檢討憲法第121(1A)條款

(吉隆坡3日訊)民青團署理團長楊錦成認為,政府在考慮實行伊斯蘭刑事法前,必須檢討或修改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



他發表文告指出,有關伊斯蘭法事宜,例如改教、監護權和管轄問題都有待解決,這同時也對非穆斯林造成影響,若實行伊刑法,效果將是無法想像的。

“過去曾發生很多如興都教徒英迪拉改教后和妻子蒂琶爭子案般,雖然法庭已作出判決,但受傷害的當事者卻仍然無法得到解救。”

楊錦成認為,第121(1A)條款的陳述是無害的,但法官,律師和學者以不同的看法詮釋該條款,這已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及法庭之間的管轄權問題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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