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黨對實施伊斯蘭刑法念念不忘,並打算在國會中提呈私人法案,尋求率先在吉蘭丹州實行伊斯蘭刑法。
普遍上,我們看到的伊斯蘭刑法內容,就是涉及通姦的穆斯林將被石頭砸死,偷竊將被砍手,這類血淋淋的刑罰。
這些放在受現代教育,或是對西方人權標準有少許認識的普通人眼中,都是屬于非常殘酷的。
雖然意圖通過這刑法的伊斯蘭黨,多次強調這刑法不會應用在非穆斯林身上,不過許多人難免會有憂慮,擔心一旦真的通過伊斯蘭刑法后,會逐漸改變目前的司法制度。
鄰國汶萊在5月開始在國內分階段實施伊斯蘭刑法,並以伊刑法的重罰,可以更加有效遏止罪案為理由,去反駁其他西方國家認為伊斯蘭刑法不人道的指責。
我國的法律是以聯邦憲法為主,對一些重犯如謀殺、販毒,罪成后還是會被判決死刑,但還是不斷有罪案發生,難道這是因為刑罰不夠嚴峻所致?
再說,即使實施伊斯蘭刑法,難道就能夠確保沒有冤案?一旦出現冤案,一個被判予囚禁刑罰的人,還有可能獲得補償,惟伊斯蘭刑法中的斷肢刑罰,一旦執行了,就完全沒有彌補過錯的余地。
而在伊刑法下的執法單位又由誰去擔當,是原有的警察,還是再培訓另一批執法官員?如此在面對執法單位時,豈不是又會面對更多不同標準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