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分開執行不公平 非穆斯林也應受約束

(吉隆坡4日訊)伊斯蘭國際高級研究院副總執行長阿米祖杜尼薩教授認為,一旦實施伊斯蘭刑事法,不僅應施行于穆斯林,也應施行于國內非穆斯林。

他說,汶萊近日推行的伊刑法,所有國民無論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都受到伊刑法約束。

“實施伊刑法不能分開執行(只實施于穆斯林身上),這是不公平的。”

阿米祖杜尼薩接受《馬來西亞前鋒報》專訪時,舉例若穆斯林犯下偷竊罪被提控,罪成的刑罰是斬手,但非穆斯林犯下同樣罪行,刑罰只是坐牢。

須確保國家穩定

“例如通姦罪行,一男一女發生性行為,其中一人是穆斯林,一人是非穆斯林;穆斯林罪成刑罰是被眾人擲石頭,非穆斯林卻無罪釋放。”

阿米祖杜尼薩說,就如現有的各州伊刑法條例,若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間的通姦罪,穆斯林會遭伊斯蘭法庭提控,非穆斯林在民事法庭不構成任何罪行,只要他們超過16歲且自願發生性行為。

他強調,非穆斯林反對伊刑法,是因為他們還不了解伊刑法的好處,現有的刑事法典,70%刑罰與伊刑法相似,非穆斯林卻可以接受刑事法典,因為我們從小被教育的觀念是,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律是好的。

“我們不能否定吉蘭丹州政府欲落實伊刑法的目的,因為該州90%至95%人口是穆斯林。

“更重要的是,要落實伊刑法必須確保國家穩定,儘管伊刑法能克服許多問題。”

現有伊法庭刑罰受限

阿米祖杜尼薩指出,現有的伊斯蘭法庭是在中央政府權限下,只能處理一些輕判的罪行,例如幽會、飲酒和週五沒有祈禱,最高刑罰被限定在坐牢不超過3年、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和不超過6次鞭刑。

他說,若吉蘭丹州政府要在州內推行伊刑法,它必須成立伊斯蘭特別法庭和伊斯蘭上訴庭,但權限屬于誰(州政府還是中央政府)?

他指出,若州政府要獲得州內伊斯蘭法庭的權限,必須尋求國會通過特別條款,賦予州政府權力。

他說,若州政府要通過目前由中央政府管轄的伊斯蘭法庭施行伊刑法,則必須修改1965年伊斯蘭法庭法令,增加伊斯蘭的懲戒法則(如斷肢和被丟擲石頭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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