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援引同条文控告 聂纳兹米再次获释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警方援引同条文控告 聂纳兹米再次获释

(八打灵再也6日讯)两周前获上诉庭判决无罪释放的雪州副议长聂纳兹米,今日又遭警方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同条文控告,最终地庭法官以尊重上诉庭判决为由,宣判他在不代表无罪下释放(DNAA)。



法官雅斯敏在做出上述判决时指出,总检察署应该针对上诉庭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再援引相同法令控告聂纳兹米。

在地庭向聂纳兹米宣读控状后,其代表律师苏仁德兰立即援引联邦宪法第7(2)条款,要求法庭不要提控他。

“该条款阐明,一个人在被判有罪或无罪后,法庭不能再以同一条罪状对他进行审讯,除非在有关裁决遭到驳回,而且当事人是在同一个法庭里,面对同一项控状,因此不能对提出相同指控。”



苏仁德兰也指出,上诉庭已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为无效,因此这项条文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而且,总检察署虽然在昨天已针对上诉庭判他无罪释放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有关审讯还未开始,因此上诉庭裁决视为依然有效。

“因此我呼吁法官不要接受这个案件,因为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做法已经破坏司法程序,降低民众对我国司法的信心。”

不过,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则认为,联邦宪法第7(2)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因为聂纳兹米在被提控的时候,并没有经过审讯的过程,因此是可以援引同一条法令提控他。

被控没10天通知集会

聂纳兹米被控于2013年5月8日晚上8时30分,在雪州格拉那再也体育场(Stadium MBPJ,Kelana Jaya),以主办单位的身分,没有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有关集会详情,牴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也可在该法令第9(5)条文下被惩罚。

他就此控罪提出撤销控罪上诉,而莎阿南高庭于2013年11月1日,撤销聂纳兹米要求撤销控状申请,并裁决10天通知集会的条文并没有违宪。

但上诉庭于4月25日因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判处在去年举办“508人民之声大集会”的聂纳兹米无罪释放。

苏仁德兰: 等同藐视上诉庭
将起诉阿都干尼

另一方面,苏仁德兰指出,他们将会起诉阿都干尼。

他说,阿都干尼即使在上诉庭已判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无效后,仍然以同一条文提控聂纳兹米做法,等同藐视上诉庭的裁决。

“我对这个情况感到惊讶,因此这是首次发生的事,没想到对方会沦落到违反宪法与法律。”

聂纳兹米则指出,这次虽然是一项胜利,但他对这个情况也同样感惊讶。

“不只是我,连法官都感到惊讶,这显示政府在看到人民勇于出来集会后,正迫切的寻求对策来阻止,不过我们还是会对抗到底的。”


*本网站有权删除或封锁任何具有性别歧视、人身攻击、庸俗、诋毁或种族主义性质的留言和用户;必须审核的留言,或将不会即时出现。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