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援引同條文控告 聶納茲米再次獲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警方援引同條文控告 聶納茲米再次獲釋

(八打靈再也6日訊)兩週前獲上訴庭判決無罪釋放的雪州副議長聶納茲米,今日又遭警方援引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同條文控告,最終地庭法官以尊重上訴庭判決為由,宣判他在不代表無罪下釋放(DNAA)。



法官雅斯敏在做出上述判決時指出,總檢察署應該針對上訴庭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而不是再援引相同法令控告聶納茲米。

在地庭向聶納茲米宣讀控狀後,其代表律師蘇仁德蘭立即援引聯邦憲法第7(2)條款,要求法庭不要提控他。

“該條款闡明,一個人在被判有罪或無罪後,法庭不能再以同一條罪狀對他進行審訊,除非在有關裁決遭到駁回,而且當事人是在同一個法庭里,面對同一項控狀,因此不能對提出相同指控。”



蘇仁德蘭也指出,上訴庭已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為無效,因此這項條文在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而且,總檢察署雖然在昨天已針對上訴庭判他無罪釋放的裁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但有關審訊還未開始,因此上訴庭裁決視為依然有效。

“因此我呼籲法官不要接受這個案件,因為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做法已經破壞司法程序,降低民眾對我國司法的信心。”

不過,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則認為,聯邦憲法第7(2)條款並不適用於此案,因為聶納茲米在被提控的時候,並沒有經過審訊的過程,因此是可以援引同一條法令提控他。

被控沒10天通知集會

聶納茲米被控於2013年5月8日晚上8時30分,在雪州格拉那再也體育場(Stadium MBPJ,Kelana Jaya),以主辦單位的身分,沒有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有關集會詳情,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也可在該法令第9(5)條文下被懲罰。

他就此控罪提出撤銷控罪上訴,而莎阿南高庭於2013年11月1日,撤銷聶納茲米要求撤銷控狀申請,並裁決10天通知集會的條文並沒有違憲。

但上訴庭於4月25日因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違憲,判處在去年舉辦“508人民之聲大集會”的聶納茲米無罪釋放。

蘇仁德蘭: 等同藐視上訴庭
將起訴阿都干尼

另一方面,蘇仁德蘭指出,他們將會起訴阿都干尼。

他說,阿都干尼即使在上訴庭已判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無效後,仍然以同一條文提控聶納茲米做法,等同藐視上訴庭的裁決。

“我對這個情況感到驚訝,因此這是首次發生的事,沒想到對方會淪落到違反憲法與法律。”

聶納茲米則指出,這次雖然是一項勝利,但他對這個情況也同樣感驚訝。

“不只是我,連法官都感到驚訝,這顯示政府在看到人民勇於出來集會後,正迫切的尋求對策來阻止,不過我們還是會對抗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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