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檳庭警主任被控放走嫌犯案‧檳榔路見被告神色緊張 庭警接短訊指示保密

(檳城8日訊)庭警依斯巴蘭今日在前檳庭警主任被控放走嫌犯及報假案一案中指出,案發當天下午3時11分,他突接獲被告發短訊囑他到檳榔路后,他在路旁見到被告神色緊張坐在自已車內,並告訴他,嫌犯已逃跑。

“她只說了這句話,並沒細述詳情,我也沒問,她隨即說會去見其上司卡馬魯副警監。被告過后再傳短訊給我,囑我勿向第三者洩露嫌犯逃走的消息。”

這名控方第四証人說,案發當天下午3時11分至3時51分,他先后4次接獲被告短訊,第一次囑他到檳榔路,他騎摩哆前往,兜了兩圈未能找到被告,打兩次電話被告也沒接聽。

“3時15分,我接獲第2通短訊指車泊在左邊路,但我還是無法找到,過后,在3時20分,被告再傳來短訊指在光大一家百貨公司前,結果我見到被告一人坐在車內,神色緊張。”

短訊囑勿洩露消息

依斯巴蘭說,在被告指會去見其上司后,他即返回法庭,離去前,他撥電話告訴一名同僚指嫌犯柏巴卡蘭已潛跑。

他說,他回到法庭后的3時51分,又接獲被告短訊,囑他勿向第三者洩露嫌犯逃走消息。

他指出,查案官卡馬魯在同月11日取走其手機,並拍下有關短訊內容。

他也告知推事黛雅妮,案發前下午1時30分左右,被告囑他下樓到法庭登記處,帶領兩名從金馬崙押嫌犯到檳的警員與嫌犯到其辦事處后,被告即掏出50令吉要他帶兩警員午膳,因他倆不熟路。

他說,進餐時,被告打電話詢問他們在那裡,並囑他用餐后回到法庭辦事處。但在2時30左右回至法庭時,被告與嫌犯都沒在辦公室。

放走嫌犯復報假案

被告占古瑪麗(56歲)面對兩項控狀。

首控狀指她在去年10月9日下午1時50分,在喬治市法庭蓄意放走當時由她看管的印裔男嫌犯柏巴卡蘭(45歲),觸犯刑事法典第225A(1)(a)條文。

此罪可被判監3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次控狀指被告于同一天晚上8時05分,在百大年路警局報假案。報案內容指去年10月9日下午1時50分,嫌犯柏巴卡蘭在被扣上手銬留在其辦公室,等待下午2時過堂。當時,她指示押送警員先去用餐,她則對此案做些記錄,但5至10分鐘后抬頭時,發現嫌犯已不在。

“她和同僚較后在法庭、小印度、舊關仔角和檳榔路搜索嫌犯但不果,唯有在下午4時40分通知刑事調查主任,並報警。”

但調查顯示被告報假案,觸犯刑事法典第182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或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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