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說我們部分人反對吉蘭丹州倘若實施伊刑法的原因是擔心后續的骨牌效應,即是先從吉蘭丹實施后擴及全國,爾后非穆斯林也受到伊刑法規範,若我們僅從法律角度探討,伊刑法的過于嚴苛,未必能有效制止罪案發生,反而可能導致罪案蔓延,甚至促成更嚴重罪案發生。
中國學者哈寶玉教授的《論伊斯蘭教傳統刑法》對伊刑法約束的行為和責罰,做了詳盡介紹。他指出Hudud乃古蘭經對盜竊、私通、搶劫等的行為作出的懲罰。對于盜竊者,初犯斬右手,重犯斬左足,再犯終身監禁;搶劫者或敵對真主和使者並擾亂地方治安者,處以砍趕一隻手和一隻腳、驅逐出境,或釘在十字架致死等;通姦者處以石擊刑;未婚者通姦處以鞭刑100下,流放一年等。越看就是越令我怵目驚心。
相信大家都有類似經驗,法律一般只會嚇阻本來就奉公守法品性善良者;不喜制度規範天性桀驁不馴者,向來不會認真看待法律,犯法后只會尋思如何逃避法律制裁;但更多人犯法是抱持僥倖心態,如在有測速照相區域超速行駛時,祈禱測速相機剛好故障。
國家受到更嚴峻考驗
嚴峻的伊刑法在剛實施之際,社會群眾驚魂未定確實會短暫產生嚇阻作用,一旦社會氛圍進入適應期后,習慣挑戰制度者不免積習難改故態復萌。
因此,盜竊者犯案后為保住自己手腳,原本只覬覦財物的他們,卻可能因為面貌不小心被受害人看見而痛下毒手,更別說可能被處以極刑的搶劫者和通姦者了。
當然還有一個現象可能發生,就是犯案者經濟條件不錯,以財富賄賂執法官員,若執法官員定力不足,原本貪污風氣頻傳的大馬社會將更加墮落,至使國家發展受到更嚴峻考驗。
因此,嚴刑峻法絕對不是有效減少社會問題的良方,教育才有此功能。
從小培養孩子的同理心,教育小孩各種行為將會對他人及自己生活造成何種影響,才是減少罪案的相對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