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虎殞落(第21篇).安華雞姦案非議王室 卡巴星2度被控煽動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猛虎殞落(第21篇).安華雞姦案非議王室 卡巴星2度被控煽動法

已故卡巴星,除了追求民主為政治理念,為求維護司法公正,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卡巴星也算是我國史上,兩度被控煽動法令的律師!



卡巴星首次被控煽動法令時,也就是卡巴星為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雞姦案辯護時,曾在庭上發表驚人言論,即稱安華尿液被發現含過量砒霜,可能導致安華慢性死亡。

卡巴星就此推論,指可能有人要消滅安華,甚至到了要謀殺安華的地步,因此將嫌疑指向“有關高層”。

無罪釋放



1999年9月10日上午9時10分,卡巴星因為“有人要謀殺安華”論,而被控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罰款5000令吉,亦或兩者兼施。卡巴星不認罪。

法官阿都卡林允許被告卡巴星以,一名擔保人及3000令吉保外候審。當時擔保人為行動黨黨員吳善昌。

2002年1月14日,控方撤銷有關控罪,卡巴星無罪釋放。

卡巴星第2次被控煽動法令,是在2008年5月5日,當時他針對霹靂州蘇丹指示州務大臣撤走霹州宗教局局長占利事宜,非議王室或統治者干預。

再加上2009年2月4日,3名民聯州議員,即許月鳳、賈瑪魯丁及莫哈末奧斯曼變節,聯同一名剛從巫統跳槽到公正黨的納沙魯丁哈欣重返巫統,導致霹靂州政變及陷入憲法危機。

同年2月6日,卡巴星召開記者會,公開指霹靂州蘇丹接受贊比里為新任大臣,撤除尼查大臣職的做法是違憲,因此可以受到法律挑戰的。

有關言論,引起親國陣者不滿,更被指責為背叛霹靂州蘇丹。警方接獲逾80宗指卡巴星煽動及蔑視蘇丹的投報案件。

結果他于2009年3月17日,被控以煽動法令罪名。

法庭依健康因素判刑

2010年6月11日,吉隆坡高庭裁決卡巴星被控煽動罪表罪不成立,但控方隨后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上訴庭在2012年1月20日推翻高庭判決,並裁決卡巴星表面罪名成立,因此諭令案件重返高庭審訊,而卡巴星必須出庭答辯。

2014年3月11日,吉隆坡高庭裁決民主行動黨主席卡巴星在2009年霹靂州憲制危機中,因發表擬起訴霹靂州蘇丹的煽動性言論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000令吉。

法官阿茲曼裁決時曾指出,法庭根據大眾利益及被告的健康因素作出判刑。

他說,每一項指控都必須帶給大眾及被告一些警惕,讓被告或大眾不會再觸犯相同過錯,因此認同哥賓星以被告健康為由作出求情,裁定被告卡巴星罰款4000令吉,無需監禁。

根據聯邦憲法48(1)(e)條款,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名下,被判監禁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將喪失議員資格;而卡巴星準備提出上訴,但不幸卻因車禍去世。

其實,卡巴星也曾于1992年12月16日,因發表馬來統治者問題言論,被丹州王子東姑加化起訴煽動罪。唯因此事隔多年,后期少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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