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集會法令存爭議 3被告命運週三裁決

(吉隆坡9日訊)基于控辯雙方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現狀存在爭議,地庭將在週三決定,是否接納主控官在相同法令下,重新檢控大馬青年團結陣線(SAMM)主席峇魯希山、宣傳主任艾迪諾和全國大專生團結陣線(SMM)主席莫哈末布哈禮。

3人代表律師哥賓星在控狀還未宣讀之前,援引刑事程序法典(CPC)第173條文,向法官阿末巴仄指出,被告必須在有合理的罪名下,才能夠被提控,因此反對法庭宣讀控狀。

“顯然,上訴庭上週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違憲後,該條文下的罪行(未能在集會舉行前10天內通知當局)也是無效的,因此,我懇求法官不要提控3人。”

他也在現場抨擊總檢察署,即使知道該條文無效,卻執意援引該條文提控,認為此舉是反映總檢察署濫權。

另一名代表律師艾力克保森則指出,總檢察署利用無效的條文對3人展開提控,無疑是對法庭的威信造成了傷害。

“法庭有必要公正的對待我國的憲法及法律,希望法庭提醒總檢察署,不要再重犯有關錯誤。”

還有法律成效

但主控官蘇海米副檢察司認為,由于國會仍未修改該條文,因此,即使該條文被判違憲,它還有法律成效。

“這個條文雖然在4月25日被判違憲,但是罪行是在之前已存在,且此案涉及公眾利益;條文若真的無效,是否預示著民眾可以在不需要批准的情況下,隨意上街集會呢?”

在4月28日獲判釋放但不代表無罪(DNAA)峇魯希山、艾迪諾和莫哈末布哈禮,是在昨天再被警方援引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提控。

市场脉搏
更多
看影音热议更多
健康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