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大馬醫藥協會主席拿督達馬希蘭指出,即使專業醫生批准員工醫療證書(病假單),然而若僱主有理由相信僱員假裝生病,有權拒絕病假單。
他對《新海峽時報》說,有個案顯示醫生基于同情病人而簽發病假單,這是不對的做法。
針對僱主有權拒絕員工請病假時,大馬僱主聯合會執行董事三蘇丁指出,僱主不能隨便拒絕員工請病假,因為病假單是由醫生簽署批准,醫生有專業能力評估員工是否應該獲得病假。
“如果僱主拒絕員工請病假,若員工發生任何事故,僱主必須作出交代。
“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僱主有確鑿證據證明僱員假裝生病請病假,僱主才可以採取行動(拒絕員工拿病假)。”
裝病造成僱主損失
三蘇丁說,根據1955年僱用法令,若病假單不是由僱主委任的醫生批准,那僱主可以拒絕有關病假單。
統計數據顯示,員工裝病以獲得病假,每年對僱主造成超過10億令吉的損失。
他說,僱主必須花額外費用在僱員病假上,包括僱員的有薪病假工資、醫療費,以及替代員工的成本。
儘管數據顯示大馬僱員每年平均病假少于10天,不到法令允許22天病假的一半,但三蘇丁指出,大馬僱員請病假的幾率已到了猖獗地步,是本區域最高的。
在僱用法令下,僱員在同一家公司服務超過5年,每年可享有22天病假,這還不包括60天的住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