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總:資助學校電費 政府應負責全額

(吉隆坡24日訊)董總指出,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必須負責華小的電費開銷;但政府只撥一點錢,不足于支付華小電費開銷,迫使華小董家協承擔所欠的電費開銷,實是推卸責任,違反教育法令規定。

董總今日發表文告指出,我國現有1290多所華小是由董事會創辦,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是屬于“政府資助學校”,不是所謂的“半津貼學校”。

文告說,“半津貼學校”根本不是法令規定,而是教育部官員違反教育法令下自行制訂的區分,剝奪華小、淡小和教會學校等所享有的撥款權利,是一項歧視及打壓這類學校的行政措施。

“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華小作為‘政府資助學校’,享有獲得全部資助撥款(即行政撥款)和固定資本撥款(即發展撥款)權利,這包括水電費、興建、擴建和維修校舍及購置設備的撥款;這是不容剝奪的權利。”

董總說,華小面對的撥款不公問題由來已久,長期累積的民怨極深;因此促請政府必須從政策和制度上全面及根本地解決此問題,包括把華小納入中央付款制度,由政府直接支付華小電費開銷,不應迫使華小承擔有關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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