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署:符合法律 懸案判決正確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總檢察署:符合法律 懸案判決正確

(布城27日訊)總檢察署代表律師阿峇查菲里副檢察司指出,驗屍官綜合所有供證及證據,把趙明福墜樓身亡死因列為“懸案”判決是正確的,且沒有反貪會官員或任何人涉案。



他今日陳詞時說,證人供證未顯示此命案含刑事因素或反貪會具他殺動機,上訴庭應接受驗屍庭的裁決是正確及符合法律。

他說,驗屍官做出裁決前,一概考量刑事因素及死者辯護律師問題,包括死者頸項傷痕、腳踝傷痕是否符合死者當時昏迷或半昏迷狀況。

他指出,趙明福腰帶上有1人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與“可能涉及”案件的任何人無關。



無法證明出現“第三者”

“157人包括81名反貪會官員接受DNA檢驗,沒有人與腰帶上DNA相符;至于死者頸項傷痕是因從高樓墜下造成,這點辯方未提疑問。”

死者家屬代表律師哥賓星代表趙家,就驗屍庭把趙明福墜樓身亡死因列為“懸案”提出上訴,由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里夫、拿督馬永貴和拿督哈密蘇旦組成的上訴庭三司聆審。

針對哥賓星提出趙明福遭他殺說詞,阿峇查菲說,證人供詞皆無法證明案件出現“第三者”致死死者。

“化驗師謝麗鳳供證指在死者外套及腰帶上尋獲‘1號不明男子’DNA樣本,卻沒直接供詞說死者遭他殺。

他說,第12名證人查案官阿末納茲里供詞中,也指沒有跡象顯示死者因受到威脅壓力墜樓。

“案發現場周圍未尋獲任何武器,而死者的毒物報告呈陰性反應及衣服上沒有留下可疑DNA。”

他說,根據第11名證人莎阿南警區刑事調查組查案官莫哈末萊米口供,在發現死者屍體后,大廈保安員及其他人也比他更早知道此事及報案。

沒證據證明他殺

針對辯護方指反貪會官員在雪州反貪會辦公室5樓的屋頂發現趙明福的屍體時,沒有及時報警,反而前往布城尋求指示的問題,阿峇查菲否認此說詞,並指反貪會的報案書未提及此事。

“沒有證據,說明死者死因是反貪會官員或是由其他人所造成,驗屍官作出‘懸案’裁決是準確。

他說,法醫指墜樓前產生的傷勢(pre-fall injuries),不能成為他殺可能性。

驗屍官依證據裁決

阿峇查菲陳詞指出,驗屍官在鑒定趙明福墜樓死因時,不受到刑事案的法律程序約束,甚至驗屍官作出裁決中,可以考慮採納有關連性的證據,包括有關連的“傳聞”(haersay)。

他說,根據法律,驗屍官是行使刑事程序法典第337條文鑒定死因,而驗屍官的裁決必須有證據及供證佐證,及不受到審理刑事案所採用的法律約束。

“驗屍庭裁決須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及供證支持,並非根據理論或猜測作出決定。”

針對馬永貴法官問及,驗屍庭為何作出“懸案”裁決時,阿峇查菲說,此案經過調查后,未能指證有人涉及其中,況且當局也未因為此命案而提控任何人,因而在沒有任何人被控下,命案被鑒定為“懸案”。

“由于未有人涉及此案,當局不能貿然提控‘不明人士’或‘未被鑒定的人士’,基于此,驗屍庭才裁決為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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