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賓星促採2法醫論點 墜樓前頸傷列上訴書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哥賓星促採2法醫論點 墜樓前頸傷列上訴書

(布城28日訊)趙明福家屬代表律師哥賓星向上訴庭要求,把兩名法醫認同死者趙明福頸項的傷痕是墜樓前造成的重要論點,列入上訴書內,以反駁控方指該傷痕是高空迅速墜下所致的說詞。



哥賓星陳詞指出,雙溪毛糯醫院法醫組主任沙希淡與泰國法醫普緹一致推斷,趙明福頸部的瘀傷在墜樓前就已出現,但這項論點未被納入上訴書內,以作為沙希淡支持趙家所聘請的普緹法醫的供證。

以拿督莫哈末阿立夫為首的上訴庭三司,給予上訴方兩週至6月11日,把有關論點完整的列入上訴書,而答辯方則于6月28日回覆。

較早前,哥賓星陳詞時也質疑在死者背包所尋獲的手寫字條,是指證死者非他殺的證物,因為該字條內容無法證明趙明福是自殺。



他認為,趙明福的背包被不明人士移動過,難以證明這字條是否屬于趙明福擁有,以致字條的信服力可被挑戰。

“更沒有一個獨立的檢驗單位鑒定字條,以佐證趙明福不是他殺的論點。”

謹慎看待寫字條者及內容

針對在趙明福背包內尋獲的字條,三司之一的拿督哈密蘇旦也曾詢問總檢察署代表律師阿峇查菲里副檢察司,是否同意被視為推論死者是自殺的字條內容未獲充分正確的調查時,阿峇查菲里同意此說詞。

不過,阿峇查菲里強調,大馬化驗局筆跡專家黃光榮已經對該字條進行筆跡鑒定,包括從趙明福背包內尋獲的筆記本筆跡,做字跡對比鑒定。

哈密蘇旦指出,法庭必須謹慎看待寫字條者及字條內容,以確定該字條是否屬于趙明福親筆所寫,因為該字條的可信度,目前被推論為死者非他殺的證據。

否決普緹論點

針對死者是在清醒或昏迷狀況下墜樓課題,娜蒂雅指出,普緹法醫指稱死者腳踝傷勢,與昏迷或半昏迷狀況從高處墜下的傷勢一致,但其他法醫論點則有別于普緹此論點。

她說,普緹否決法醫巴拉桑指死者墜下樓時,是腳先著地的說詞。

娜蒂雅指出,驗屍官審閱普緹的供證及論點后,發現后者的論點與其他法醫不同,甚至指普緹的供證沒有強而有力的論點佐證。

副檢察司:頸傷斷定他殺不成立

總檢察署代表律師娜蒂雅副檢察司指出,普緹透過趙明福傷勢照片,發現死者頸部有掐頸或箍頸傷痕,斷定趙明福有80%可能性是遭他殺,是站不住腳的。

她陳詞說,4名供證的法醫,即巴生中央醫院法醫凱魯阿茲曼、馬大醫藥中心法醫巴拉桑、雙溪毛糯醫院法醫組主任沙希淡及英國法醫彼德華尼茲,一致認同次輪驗屍結果指趙明福頸部是從高處墜樓所致。

她說,雖然沙希淡指死者頸部的瘀傷在墜樓前就已出現,與普緹供證一致。但普緹指死者頸傷是遭掐頸或箍頸,而沙希淡則認為那是受到一股重大壓力重挫所致,但否認是遭掐頸或箍頸。

娜蒂雅週三在趙家就驗屍庭把趙明福墜樓身亡死因列為“懸案”提出上訴陳詞中,這樣指出。

驗屍官指沒證據證明

她說,沙希淡也指有關傷勢是高樓墜下所致,因為頸背內部也顯現受傷;彼德華尼茲的驗屍結果,沒有找到死者在墜前頸項被掐頸或箍頸出現的傷痕,只有墜樓后出現的傷痕。

娜蒂雅續說,驗屍官裁決中也指沒有證據證明,死者頸項傷痕是墜樓前造成。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