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青團大鬧檳州議會.林冠英:將致函總檢察署警方 建議援引2條文對付

(檳城28日訊)檳州首長林冠英說,檳州政府將致函總檢察署和警方,要求他們援引刑事法典第121B條文,即挑戰國家元首或州元首地位(和檳州憲法第10條文同讀),以及援引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即活動不利議會民主(和刑事法典第130A條文同讀),對付本月21日闖入檳州議會的巫青流氓。

林冠英今午在記者會上說,檳州行政議會對檳巫青團副團長賈思敏帶領巫青流氓闖入檳州議會舉動感傷心,並希望看到更嚴厲的對付行動,以警惕人們勿重蹈覆轍,往后連想這么做都不敢想。

“我們要看到更嚴厲的調查舉動,因此建議總檢察署和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21B條文,並與檳州憲法第10條文同讀,即立法議會包括州元首來調查此案。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林冠英說,州政府也建議援引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即活動不利議會民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多20年監禁,並與刑事法典第130A(a)條文同讀,即活動要推翻或以暴力違憲手段破壞議會民主。

違反國家憲法

他嚴厲指責巫青團舉動已違反國家憲法,並玷污議會民主和權力,並指上述兩項建議是準確的。

他說,檳州行政議會是在今日上午開會時達致這項決定,並會盡快致函總檢察署和警方。

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早前指,警方將分別援引刑事法典第147條文(暴動)、第448條文(入侵建築物)及第427條文(蓄意破壞)調查此案。

出席者包括第一副首長拿督莫哈末拉昔、行政議員曹觀友、彭文寶、佳日星、阿菲夫和阿都馬烈。

警方溫和失手

林冠英促解釋

林冠英要求警方解釋,為何警方在21日(週三)表現如此溫和及失手,讓巫青成功闖入檳州議會?

他說,警方當時的溫和表現很不尋常。

他也抨擊警方沒有當場逮捕滋事者,即使他們在后來被逮捕,也未按照程序被扣留1天,反之還獲得保釋。

無論如何,他肯定警方在事發隔天,即22日(週四)所作出的維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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