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後想拿回孩子撫養權 若談不妥再入稟爭取

離婚時法庭已宣判將幼子撫養權判給前夫,但在約10年后,孩子欲跟隨母親生活,如今母親是否需要通過何種管道,以取得孩子撫養權?

⊙來自吉隆坡的陳女士指出,約10年前,她因為個人原因與前夫離婚。

她說,當時法庭宣判長子由她撫養,幼子由前夫負責,兩名孩子今年分別是16歲及14歲,目前仍就讀中學。

她說,兩人離婚不久后,前夫再婚,孩子起居飲食由后母負責,但是對方向來不讓她探望孩子,也沒有透露所住地點。

她說,日前經過多個管道情況下,取得孩子的面子書再次與他聯繫,幼子多次向她申訴終日躲在家中,孩子后母總是以各種藉口,不讓孩子出席家庭聚會。

“孩子多次要求我把他從玻璃市帶回來吉隆坡一起居住,但自己又擔心是屬違法行為,現今階段可以採取怎樣的合法途徑,讓孩子回到自己身邊。”

★林若輝律師

現階段建議孩子找個合適的時間與父親商討,清楚講明自己意願,這樣可避免親子關係變僵,也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始終無法得到父親的同意,母親唯有再次向法庭申請撫養權,但必須自己承擔相關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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