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權,沒有賦予人們詆譭、污辱他人權利,更甭論藉言論自由之名,污辱王室。

在通訊工藝發達,資訊爆炸的年代,人們高喊民主,要求言論自由,當人們擁抱民主、言論自由時,必須珍惜與善用自由,並且必須對本身的言論負責,絕對不能以民主、言論自由之名,為本身的不負責任言論開脫。

蘇丹阿茲蘭沙殿下週三駕崩后,即有不負責任的網友在社交網站上,發佈污辱王室的貼文,顯然沒有從過去的網友污辱王室而被對付事件中,吸取教訓。

採行動對付

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週五指出,當局正在鑒定這些人身分,嚴正看待這種侮辱王室行為,並會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採取適當的行動。

為了讓國人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空間,首相納吉2012年7月11日宣佈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但這並不意味人民或網民可以濫用自由,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過去幾年,馬來西亞社交媒體的內容與貼文如百花齊放,但同時,一些不負責任的網民,在社交網上載移花接木的照片或圖片,以達到挑釁、詆譭目的,一些言論與貼文的內容尖酸刻薄、污辱,令人看之、聽之,也覺不快。

失自律傷人

截至2013年6月,多媒體委員會對29宗被指污辱伊斯蘭與王室的案件,顯示越來越多網友失去自律能力,並傷害他人感受。

古聖賢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網友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應設身處地為人著想;試想,若自己、親人或朋友,遭其他人污辱、詆譭,會有何感受?

在民主社會,沒有人希望言論自由遭惡法箝制,但是,如果自由被濫用,難保會被奪走自由權,因此,批評、譴責的言論,不要走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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