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試用期的員工提早14天提交辭職信,豈料雇主聲稱需給予一個月通知而拒絕發薪,導致員工頓感無助。
⊙許小姐指出,她2月12日在一間公司工作,每月薪水為2000令吉以上,試用期為期3個月,一旦過了試用期,薪水將會調整。
她說,基于試用期已過,雇主卻毫無表示,也沒調整薪水和發出錄取通知書,因此決定辭職。
她指出,當初與雇主簽署合約時,信函已清楚列明,未過試用期的員工只需提早14天提呈辭職信,豈料雇主卻藉口多多聲稱不曾收到她的辭職信。
“雇主更指我並沒提早1個月提呈辭職信,拒絕發出一個月的薪水,問題是雇主根本無法證明我是正式員工的身分,雇主為何要求我提早一個月呢?
林若輝律師
勞工法令保障薪水2500令吉以下的勞工,因此許小姐的個案,絕對可向勞工部作出投訴。
無論如何,事主早前提交的辭職信必須留有副本,畢竟事主並非親自將辭職信交給雇主。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