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兩人合股開設工廠,事主因與兄弟不合而退股,兄弟卻不肯讓他退股,也不肯做出任何賠償。
⊙張先生指出,他與大哥在數十年前聯名貸款購買一間工廠,5年前因種種問題而決定退股,最終導致兄弟兩人為此翻臉。
他說,近5年,他曾要求大哥針對退股而給予賠償,對方卻一拖再拖,甚至拒絕同意讓他退股。
“我們兩兄弟當初聯名貸款,銀行的貸款合約截至2016年,律師曾建議我等到貸款合約截止後,再向對方要求租金作為賠償。”
欲詢問,他是否可從其他較為快速的方案,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林若輝律師
事主也必須看他們當初註冊做生意時,是以公司註冊方式,還是以商業註冊方式,若事主退股一事不獲其大哥的同意,事主可要求大哥買下其股份,或由第三者接管。
當然,我也不了解事主為何向對方要求賠償。
我要釐清的是,多年來的貸款如果是由事主的哥哥繳付,也需確認其哥哥到底是使用個人的錢,還是公司的錢繳付,若是公司的錢,就意味著事主也有份繳付貸款。
一旦貸款都是由事主的哥哥繳付,那其哥哥就有可能向事主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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