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房屋及产业局法案.大臣:没与君主立宪冲突 柔房屋法明如期提呈
(新山7日讯)即使饱受非议,柔州政府今日表明会如期在后天(9日),向柔州议会提呈2014年柔州房屋与产业法案。
柔佛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诺说,这项法案不存在与君主立宪制相冲突的问题,因为它被提呈时,将与柔州宪法同读。
“宪法清楚列明,苏丹的所有举动,必须是在大臣的劝告下进行。”
将与柔宪法同读
他强调,最重要的是,随着新法案落实,州政府可确保在柔州有发展计划的发展商,建造廉价屋及可负担房屋。
莫哈末卡立诺也是巫统百万镇区州议员,他今早出席选区一项环保活动后,再受媒体询问这项掀起争议课题,如是回应。他较后同时在其面书贴文作相同回应。
大臣昨日已说,即将在法案下成立的柔州房屋与产业局,大臣不仅是当然主席,也拥有行政权。
他说,虽然法案赋予殿下有人事安排、财政稽查、薪金决定及解散机构的权力,但殿下在做决定时,会先听取大臣及州议员的建议。
他说,大臣将是柔州房屋与产业局的当然主席,不得有遴选,副主席则是由掌管柔州房屋及地方政府事务的行政议员拿督阿都拉迪夫班迪担任,其他委员包括经济策划单位董事。
免课题被政治化
州政府受促暂缓提呈
(吉隆坡7日讯)2014年柔州房屋及产业局法案赋予柔佛苏丹行政权掀争议,柔州政府受促暂缓向州议会提呈法案,避免这项课题被不负责任者利用且被政治化。
巫统最高理事弗亚查卡希说,州政府必须研究和重新检讨这项法案,以纠正混淆。
“身为柔佛子民,我凭良心提出建议,若可以,就先暂缓原定在下周一提呈的法案,我们也要求重新检讨和研究。”
不必仓促行事
《马来西亚前锋报》引述弗亚查卡希发表的文告说,州政府不必仓促行事,国人必须捍卫我国长久以来奉行的君主立宪制度,即王室制度与行政制度分开。
“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维护君主立宪制,确保国家的统一。”
弗亚查卡希也说,柔州巫统最高领导层在这项课题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向州政府提出意见。
“我也要求,任何有关这项法令的事宜,州政府都应该考虑柔州巫统的意见。否则我担心有心人利用此事混淆人民,尤其是针对王室。我们希望王室受到尊重,最好还是暂缓提呈法令。”
另一方面,《每日新闻》也引述柔州巫青团副团长拿督凯鲁的谈话指,柔州苏丹没有被赋予绝对的权力,因为所有行动都必须先咨询州务大臣。
他说,卡立诺丁已向柔州巫统说明这项课题,即苏丹在房屋及产业局的所有行动,都是在身为主席的大臣建议下行事。
詹德拉:影响三权分立制
另外,一个马来西亚基金信托局主席詹德拉慕扎法促请柔州政府,勿通过2014年柔州房屋及产业局法案,否则这将影响我国长久以来奉行的君主立宪制度。
他说,作为君主立宪及民主议会国家,这项法案将影响我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他发表文告说,苏丹也不应该直接涉及州政府行政。
“苏丹是王室的象征,为维护苏丹和王室身为州属最高统治机构的形象,苏丹不应该涉入其中。”
苏丹有权解散房屋局
柔州政府将向柔州议会提呈的2014年柔州房屋与产业局法案,以鼓励及实施柔州的房屋与地产发展计划。
根据法案,柔州苏丹可委任该局部分成员、董事及总执行长人选、过目和调查该局的预算及账目,甚至有权解散这个州机构。
根据法案,柔州政府将成立一个柔州房屋与地产局,并由大臣担任主席,掌管房屋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议员担任副主席。
4代表可重新受委
其他5名成员是州政府秘书、州法律顾问、州财政、州城乡规划局总监和州经济策划单位总监。但法案第4(1)(d)指出,苏丹可另外挑选最多4名代表,担任成员。
法案第4(2)条文阐明,这4名代表的任期不可超过2年,但可重新受委,除非他在重新受委前辞职,或被苏丹撤销委任。
法案第4(3)条文则指出,该局成员的薪酬是由苏丹决定。
法案第12(1)条文则表明,该局必须遴选一名董事担任总执行长,但需获苏丹批准。
法案赋权苏丹过目该局的预算开销,甚至调查该局户口,但预算开销的最后决策权,仍是柔州政府,稽查报告、总审计司或查账员的观察报告副本,还有年度报告,需呈给苏丹和州政府。
法案第43(1)条文赋权苏丹,解散柔州房屋与地产局。
《新海峡时报》前集团总编辑提醒
大马是君主立宪制
(吉隆坡7日讯)《新海峡时报》前集团总编辑拿督卡迪嘉欣提醒柔州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诺丁,我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他向网络媒体“马来西亚马局内人”指出,卡立必须铭记本身是柔州人民投选的人民代议士,及秉持赋予的信任。
“不管他有何意图或其他隐藏的行径,但他必须记住,他是由柔州人民投选的代议士,必须坚持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