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改教应以婚姻法处理
(吉隆坡11日讯)行动党木威区国会议员倪可汉认为,一对夫妻,无论任何一方是否已信奉伊斯兰,若要离婚,都应该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为依归。
他补充,任何夫妇在民事法律下注册婚姻,即使日后已信奉伊斯兰,当需要离婚时,都应该以上述法令处理,以示对双方公平。
倪可汉今午参与2014年附加供应法案辩论环节时说,联邦宪法已清楚阐明该如何管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关系。
他认为,政府或许可考虑修改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因有关条文允许父母任何一人可以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另一方面,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促请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正视印裔妇女英德拉取孩子抚养权案,勿保持缄默。
他说,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日前说,涉及争抚养权案件的孩子将被安置到福利中心的建议,是一项错误。
他说,内长应站出来给卡立建议,避免后者称为笑柄,也让人民对警方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