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改教應以婚姻法處理
(吉隆坡11日訊)行動黨木威區國會議員倪可漢認為,一對夫妻,無論任何一方是否已信奉伊斯蘭,若要離婚,都應該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為依歸。
他補充,任何夫婦在民事法律下註冊婚姻,即使日后已信奉伊斯蘭,當需要離婚時,都應該以上述法令處理,以示對雙方公平。
倪可漢今午參與2014年附加供應法案辯論環節時說,聯邦憲法已清楚闡明該如何管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關係。
他認為,政府或許可考慮修改聯邦憲法第12(4)條文,因有關條文允許父母任何一人可以單方面替孩子改教。
另一方面,行動黨怡保西區國會議員古拉促請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正視印裔婦女英德拉取孩子撫養權案,勿保持緘默。
他說,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日前說,涉及爭撫養權案件的孩子將被安置到福利中心的建議,是一項錯誤。
他說,內長應站出來給卡立建議,避免后者稱為笑柄,也讓人民對警方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