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遺囑盼股份不變賣 子女詮釋分歧對簿公堂

(新加坡12日訊)商人死后留遺囑,股份分家人,卻希望不要被變賣,要三子女齊心搞好生意,否則生意將交由唯一的女兒管理,但子女卻對遺囑的詮釋有分歧,而對簿公堂。

不過,判官認為“希望”這個字眼,是心願的表達,不受法律約束。

根據法庭判詞,商人劉倫成在新馬兩地均擁有公司,在本地經營的是一家印刷和出版公司。他與前妻謝碧英一起打拼創業,兩人育有3名孩子,但在1998年離婚。

商人去年2月17日過世,死前曾留下遺囑。遺囑中的第三則條款列出,大兒子劉文偉、二女兒劉婷婷和小兒子劉文凱可各得公司20%股份。商人前妻和3名孫子則各得公司10%股份。

判詞揭露,商人未離世前的幾年,主要是二女兒在幫忙打理業務,但不爭的事實是,大兒子幫忙建立起公司的事業,而小兒子協助將業務擴展到馬國。

商人也在遺囑列出第四則條款,希望遺產受益人不要將股份變賣,還要三名子女好好擴展生意,倘若三兄妹無法齊心協力,生意將委託給女兒經營。

二女兒聲稱遺囑分配是有條件的,只要所有受益人不變賣股份,才有權繼承所分得的股份。

不過大兒子不認同二女兒的說法,認為既然父親決定將股份分出去,受益人自然有權決定是否要變賣股份。

法庭:受益人有權決定

兩兄妹因對遺囑的詮釋有所分歧,因此鬧上高庭。

承審的司法委員,最后判女兒敗訴,並令她支付大兒子6000元(1萬5600令吉)堂費。

司法委員同意大兒子的說法,認為商人決定將股份分出去,受益人自然有權決定是否要變賣。

司法委員指出,商人要遺產受益人“不變賣股份”、“三子女好好擴展生意”,這些都是商人所希望得到的結果,而“希望”這個字眼在法律上是不受約束的。(人名譯音)

遺囑擬不好

二女是贏家

司法委員認為,商人遺囑擬得不好,而且“贏家”最終屬二女兒。

司法委員指出,根據商人遺囑的第四則條款,受益人若要得到股份,大兒子和小兒子必定要與二女兒合作,若三人無法達成協議,公司最后交由二女兒管理,贏家最后都是她。

司法委員說,二女兒只有20%股份,法律上是無法全權經營公司,認為商人遺囑有漏洞而作出相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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