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米基爾:憲法條文闡明 大馬非世俗國

聯合報導:邱玉珊、蕭秀蓮、張曉真

(吉隆坡16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惹米基爾說,根據馬來統治者和當初伊斯蘭政府馬來王室的歷史來看,大馬並不是一個世俗國。

“關于大馬是一個世俗國或伊斯蘭國的問題,(政府)強調,大馬並非一個世俗國。”

他說,聯邦憲法第3條文支持此說,該條文闡明伊斯蘭是我國官方宗教,但也不阻止其他宗教信仰,條文中第4條款11項闡明,州或聯邦法規禁止向穆斯林傳播其他宗教或教義。

“第2條款12項也闡明有關教育,州或聯邦政府合法成立或管理或協助設立伊斯蘭研究所,或舉行或協助進行有關伊斯蘭教教義和提供一切所需的開支。

“1A條款121項也闡明,民事法庭無權審理伊斯蘭法庭權限範圍內的案件。”

惹米基爾是在本月12日以書面答覆行動黨詩巫區國會議員林財耀的提問時,這么說。

他說,州憲法第一章節也闡明,穆斯林個人和家庭將受到伊斯蘭法的約束。

他說,這情況說明了我國的地位跟一般世俗國地位不同,后者不會規定某個宗教為官方宗教,人民可自由奉行各宗教信仰。

伊法是州政府權限

他說,除了沒有統治者的州屬外,每個州屬的統治者依照該州憲法所制定及承認之方式成為該州的伊斯蘭領袖,且作為伊斯蘭領袖所享有的一切權利、特別待遇、特權及權力,在該州憲法限制下不受動搖和不受損害;然而,如果經統治者會議同意,對于涵蓋全國範圍的行為禮儀,每位統治者需以其伊斯蘭領袖之權威,授權讓最高元首成為其代表。

惹米基爾說,根據聯邦憲法第74條文,伊斯蘭法律是州政府的權限,州政府有權力制定及推行只對穆斯林施行的伊斯蘭法律。

他說,中央政府瞭解吉蘭丹州政府要推行伊斯蘭法律的意願,因此,在未落實伊斯蘭法律前必須深入研究,確保符合憲法及現有的法律。

他說,政府致力分階段推行伊斯蘭法律,包括擴大伊斯蘭法庭的權限、提升伊斯蘭司法系統及檢討伊斯蘭法庭法官的地位。

國陣成員黨受促表明立場

林財耀及古晉市區國會議員張健仁週一在國會走廊召開記者會時,促請國陣成員黨各自表達立場是否支持惹米基爾指我國是否世俗國。

林財耀說,大馬不是世俗國是基于歷史事實考量,而憲法第3條文也清楚闡明伊斯蘭是我國聯邦宗教;可是東馬砂沙州卻向來沒有所謂的官方宗教,顯然部長的說詞有出入。

他促請所有國陣成員黨即馬華、民政、進步黨、土保黨、砂人民黨、沙巴團結黨、沙民統等等盡速表達各自的立場,以示對大馬不是世俗國的論調支持或反對。

張健仁說,部長引述歷史說馬來西亞是依據馬來伊斯蘭蘇丹之下成立,而各州的馬來皇家統治者也分別是各州掌管伊斯蘭的首領之說法有欠正確,因為聯邦法院在80年代曾經就一宗案件作出裁決,指馬來西亞是世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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