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1項貪污洗黑錢 前化學廠主管罪成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涉21項貪污洗黑錢 前化學廠主管罪成

(馬六甲16日訊)被控涉及97萬3062令吉、8項貪污及13項洗黑錢罪項,被判罪名成立的印裔前化學工廠主管,今日被地庭宣判罰款183萬令吉及坐牢108個月。



雖然法庭允許被告的刑罰同時執行,被告只需坐牢48個月,不過若被告無法繳交罰款,必須以坐牢130個月取代。

負責提控13項洗黑錢罪的充公財產局登葛威魯副檢察司,也要求法庭另擇日期,即8月28日,以決定充公涉及此案的轎車及保險。

此案被告是45歲的高達曼,所面對的13項洗黑錢控狀,是從2006年2月3日至2010年5月6日之間,使用總數63萬1140令吉70仙來歷不明的錢,作為其他用途,包括替孩子購買保險、購買轎車等,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



被告也于2006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之間,以提供維修工程給受害者康民古(譯音),面對8項賄賂控狀,涉及數額是34萬1922令吉,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0(a)(aa)條文。

此案于2012年開始提控,控方已傳召30名證人作證,案件是由反貪委員會的莫哈末海卡副檢察司及登葛威魯主控。

地庭法官阿末沙查里在讀出判決時,判被告在8項貪污罪下罰款166萬5000令吉,共坐牢108個月。而在13項洗黑錢罪狀下,罰款17萬令吉。

被告的辯護律師阿茲魯祖基菲在求情時,要求法庭最低的坐牢刑罰,以及同時執行。

法官允許刑事同時執行,不過,提高之前10萬令吉的保釋金至13萬令吉,以及扣留被告國際護照。被告律師將針對法庭判決做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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