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警有權監聽信息
(吉隆坡16日訊)首相署部長南希蘇克里說,若副檢察司發現任何通訊信息與犯罪有關,警方可監聽相關通訊,無論是郵件或通訊器材。
她說,總檢察署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6C,授權警方監聽信息。
她說,如果副檢察司認為相關通訊擁有任何與罪案有關的資料與信息,可以通過監聽、打開任何通過郵寄方式,來截取通訊內容。
“警方可截取、監聽或錄取任何通訊的對話內容。”
她是今日以書面回答行動黨居鑾區國會議員劉鎮東提問時指出,政府可通過5項法令進行監聽,即刑事程序法典第116C條文、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27A條文、1961年綁架法令第11條文、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43條文和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第6條文。
她說,在2009年,並沒有任何政治人物被調查,警方和其他執法單位是主要截取有關特定通訊以收集資訊和聲明,作為情報搜集和調查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