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以勒:國體未定論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張以勒:國體未定論

因首相署部長惹米爾一句“馬來西亞非世俗國”,再次引發輿論關于我國到底為世俗國或伊斯蘭國的爭論。此課題之成為焦點,此前一次是在馬哈迪仍是首相時的2001年9月宣佈大馬為伊斯蘭國,另一次則是在納吉還是副首相時的2007年,公開說馬來西亞從來不曾是世俗國,而是伊斯蘭國。



證明大馬是伊斯蘭國的論據很直接,首先是伊斯蘭為官方宗教,即憲法內所闡明的伊斯蘭為聯邦的宗教(但需說明的是,憲法的用字是“Islam is the 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伊斯蘭是聯邦的宗教)”,而不是“Official religion(官方宗教)”,其次,馬來西亞在實施民事法的同時,也並行另一套伊斯蘭法制度,伊斯蘭法和伊斯蘭法庭為國家司法體系之一部分。

另有一個論點則說,馬來西亞是伊斯蘭會議組織(OIC)的成員國,也支持我國的伊斯蘭國地位。不過,同樣是OIC成員的印尼和土耳其等,並非伊斯蘭國。

無論如何,既然我國憲法內確有闡明伊斯蘭為聯邦的宗教,又在民事法以外同時實行伊斯蘭法制度,因此要說馬來西亞是一個完全的世俗國,也確實有可議之處。



不過,說明馬來西亞並非伊斯蘭國,而是世俗國的論點,也有充實的歷史、文件和法律根據。其中包括:

一、由巫統、馬華和國大黨組成的聯盟在爭取獨立的過程中,于1956年9月27日呈給李特製憲委員會(Reid Commission)的備忘錄,內容寫道:“馬來亞的官方宗教是伊斯蘭教,但貫徹此原則時,不應阻止非穆斯林信奉他們的宗教。同時,也不表示,我國不是一個世俗國。”這清楚說明,當初巫統、馬華和國大黨的建國共識乃是,獨立后的馬來亞是一個世俗國。

也許就是最佳恆常狀態

二、1957年8月31日馬來亞獨立,聯盟政府提呈《李特憲制委員會報告書》,其中寫道:“建議中的《聯邦憲法》闡明,伊斯蘭教是聯邦的宗教,但這完全不影響聯邦作為一個世俗國的地位。”

三、早在獨立前的1956年,馬來亞開始實施《民事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56),採用的是英國所使用的習慣法,馬來亞各州採用的都是英國法,一直沿用至今。

四、1988年,最高法院在一個判例中,以時任最高法院院長沙烈阿巴斯為首的五司會審確認:馬來西亞不是伊斯蘭國,而是世俗國。

問題是,支持大馬為世俗國和支持大馬為伊斯蘭國的兩方陣營,又無法徹底否定對方論據,這就使大馬的國體定位,成了一道長期引起爭議的課題。或許前首相署部長再益依布拉欣詼諧的見解最為貼切——大馬是一個四不像的Rojak國。

但最根本的疑問是,到底有沒有必要去追究大馬國體的定位問題。確定大馬是世俗國或伊斯蘭國,是否事關大馬人的國民身分和國家認同問題?是否與國民團結和種族、宗教與文化和諧之問題息息相關?是否與大馬的前程有莫大的關係?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又有何必去追究大馬究竟是一個什么國家。

國體未定論,對馬來西亞而言也許就是一種最佳的恆常狀態。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