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可單方為孩子改教 違背內閣集體決定

(檳城19日訊)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說,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惹米基爾指根據聯邦憲法第12(4)條文,只要父母任何一方同意,就可以為孩子(18歲以下)改教,已違背內閣在2009年的集體決定,即反對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讓穆斯林家長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做法,無法接受,這已否定另一名非穆斯林家長對孩子的權利。”

他說,當國陣不尊重非穆斯林權利,甚至連他們身為父母監護自己子女的權利也不尊重時,“一個馬來西亞”理念只是政治騙局。

他今日發文告,也質問馬華及民政是否認同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做法。

林冠英說,沙巴及砂拉越人感覺被背叛,因教育部長丹斯里慕尤丁說,瑪拉工藝大學就基督教徒使用“阿拉”字眼舉辦論壇一事,應被“正面”看待,因這有促“知識分子討論”。

“換句話說,攻擊基督教徒,可促進知識分子討論?”

他說,巫裔穆斯林是我國最大群體,從來不受少數非穆斯林的威脅。

“國陣無法證明他們口中所說,有百萬名穆斯林叛教一事,但其製造的謊言,卻一直用于恐嚇穆斯林群體,讓非穆斯林承受巨大壓力。”

他說,行動黨反對國陣極端種族主義舉動,反對他們改變憲法特徵、擾亂人民多元文化及多元種族的和諧。

“如果非穆斯林的權利不受尊重,不被允許有尊嚴地生活,我國永遠無法達致真正的國民團結。”

凱里:內閣促總檢察署探討

未成年孩子改教課題

(吉隆坡19日訊)青年及體育部長凱里指出,內閣已要求總檢察署和相關機構,探討解決未成年孩子改教課題。

他坦言,在對上一次內閣會議中,閣員討論此課題,但他們仍在等待總檢察長的意見,同時內閣也會考慮其他機構的相關意見。

他也指出,內閣在2009年議決依然有效,而且內閣現在和過去立場一致,即尊重夫妻結婚時的原本宗教信仰,並以此為優先。

凱里今日出席一項活動,如此向記者指出。

內閣在2009年4月決定,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孩子改教達致共識,孩子的宗教信仰需維持現狀至成年后由孩子決定。

但凱里也承認,內閣的這項決定面對聯邦憲法詮釋問題,因此需要釐清。

聯邦憲法賦予家長決定孩子宗教權條款中,所使用的“parent”(家長)字眼引起爭議,有者指是單數,但也有人認為是複數。

詢及內閣有無設下期限處理此課題時,凱里認為此事應該很快就會獲得解決,否則憲法中的家長詮釋是存有灰色地帶,不知該是“parent”還是“parents”。

此外,有關內閣改組的傳聞,凱里認為,直到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有所決定前,內閣改組依舊是個傳聞,並強調巫統領導層仍支持納吉與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領導。

惹吉星:應獲雙親同意

為孩子改教殘酷

(吉隆坡19日訊)五大宗教理事會主席惹吉星指出,家長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對孩童殘酷。

他認為,為了孩子著想,改教應獲得雙親的同意。

他向《星報》指出,2009年4月內閣會議議決,禁止家長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同時,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也闡明,18歲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決定。

大馬興都組織主席拿督莫翰桑指出,原有法律規定,改教必須得到母親與父親同意。

“可是,根據修正后版本,‘父母’改為‘父親”或‘母親’。管理18歲以下孩子的事情,是父母親的責責,改教是大事,怎么可以由其中一名家長批准即可?”

馬青總團長張盛聞指出,首相署部長惹米基爾指父母可單方面為孩子改教,違反2009年的內閣決定。

“聯邦憲法第12(4)條款的‘父母’,是指孩子雙親,孩子改教必須獲得雙親同意。”

另外,伊斯蘭律師公會主席拿督再努里扎諭認為,根據憲法,父親或母親可以單方面為18歲以下的孩子改教。

他說,改教案件引起爭議,主要是初級法庭裁決,改教必須獲得雙親同意。

擅長于改教案的律師K.桑姆甘指出,政府不應忽略一名母親決定孩子宗教信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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