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可影响政府公务 驳回迁坟禁制令申请
(新山19日讯)新山民事高庭今日以“没有任何一方可针对政府事务申请禁制令”,驳回边佳兰义山后裔林春松针对祖坟搬迁工作的禁制令申请。
高庭司法专员古纳兰援引1956年政府诉讼程序法令第29条文,及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第54条文,驳回上述申请。
林春松的代表律师潘伟斯今早在记者会说,古纳兰以内庭方式审理此项申请,并从法律角度驳回其当事人的禁制令申请。
他解释,在1956年政府诉讼程序法令29条文下,没有任何一方可针对政府事务申请禁制令,而在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54条文下,法庭不可在影响政府公务下发出禁制令。
可30天内提上诉
他透露,其当事人尚有30天时间提出上诉。
潘伟斯也提到,随着法庭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局能继续在边佳兰义山展开迁坟工作。
代表答辩方出庭的是柔州法律局律师阿妮斯。
来自边佳兰大湾居民林春松(62岁)于3月31日,通过律师潘伟斯和谢国维入禀新山民事高庭,要求高庭针对柔州政府于1月15日发出的封山与搬迁通告合法性,展开审讯。
较后,林春松再入禀另一项申请,要求高庭在审理“州政府发出封山与搬迁通告无效”的案件前,发出禁制令阻止承包商继续展开挖掘工作。
此案第一答辩人为哥打丁宜县长,第二答辩人为柔州政府。
出席者包括边佳兰自救联盟代表蔡平先及村民纪美美等。
没法律依据为理由
潘伟斯说,边佳兰义山后裔要求“州政府发出封山与搬迁通告无效”的案件,受到答辩方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法庭申请撤消。
他说,法庭已决定于7月21日进行审前会议,但他在6月10日获通知答辩方已入禀高庭,要求高庭撤销此案。
他提到,答辩方要求撤销理由之一,是指此案没有法律依据,这将浪费法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