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9日訊)新山民事高庭今日以“沒有任何一方可針對政府事務申請禁制令”,駁回邊佳蘭義山后裔林春松針對祖墳搬遷工作的禁制令申請。
高庭司法專員古納蘭援引1956年政府訴訟程序法令第29條文,及1950年特別豁免法令第54條文,駁回上述申請。
林春松的代表律師潘偉斯今早在記者會說,古納蘭以內庭方式審理此項申請,並從法律角度駁回其當事人的禁制令申請。
他解釋,在1956年政府訴訟程序法令29條文下,沒有任何一方可針對政府事務申請禁制令,而在1950年特別豁免法令54條文下,法庭不可在影響政府公務下發出禁制令。
可30天內提上訴
他透露,其當事人尚有30天時間提出上訴。
潘偉斯也提到,隨著法庭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局能繼續在邊佳蘭義山展開遷墳工作。
代表答辯方出庭的是柔州法律局律師阿妮斯。
來自邊佳蘭大灣居民林春松(62歲)于3月31日,通過律師潘偉斯和謝國維入稟新山民事高庭,要求高庭針對柔州政府于1月15日發出的封山與搬遷通告合法性,展開審訊。
較后,林春松再入稟另一項申請,要求高庭在審理“州政府發出封山與搬遷通告無效”的案件前,發出禁制令阻止承包商繼續展開挖掘工作。
此案第一答辯人為哥打丁宜縣長,第二答辯人為柔州政府。
出席者包括邊佳蘭自救聯盟代表蔡平先及村民紀美美等。
沒法律依據為理由
潘偉斯說,邊佳蘭義山后裔要求“州政府發出封山與搬遷通告無效”的案件,受到答辯方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向法庭申請撤消。
他說,法庭已決定于7月21日進行審前會議,但他在6月10日獲通知答辯方已入稟高庭,要求高庭撤銷此案。
他提到,答辯方要求撤銷理由之一,是指此案沒有法律依據,這將浪費法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