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昭光:人治政府最愛邪惡權力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賴昭光:人治政府最愛邪惡權力

兩年前,政府宣佈將以《國民和諧法令》取代《1948年煽動法令》,民聯鼓掌歡迎,但卻空雷不雨。如今政府又再引用該惡法提控大馬穆斯林連線主席阿都拉再益(發表“華人侵略論”),並揚言提控行動黨州議員雷爾(發表巫統混蛋論),再度引起關注。看來國陣並沒有廢除這項惡法的誠意。



對煽動法持有反對意見的英國傑出法官旦寧勳爵(Lord Denning),指煽動法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煽動罪的定義過于廣泛籠統,阻遏人們全面及自由地討論公共事務。資深律師楊培根指出,在發達國家,被形容為所謂“煽動”的罪行,早就被人認為是一種極其陳舊古老、過時,或不符合當今社會狀況的懲罰。

即使《國民和諧法令》出爐,預料也是《煽動法令》借屍還魂。正如政府所強調:將保留煽動法令的3項原則。凡是引發憎恨、侮辱或挑起對國家元首或任何馬來統治者不忠的情緒;擴大不同族群或社群之間的惡意情緒或敵意,以及質疑聯邦憲法第3部分第151、153和181條文中所闡明保障的任何事物、權力、階級、地位、特權或主權者仍將被對付。

惡法的存廢,是選民投票的重要考量之一。但民聯的《人民宣言》卻一句話帶過稱“廢除所有不利人民之立法”。未明文廢除《煽動法令》及《印刷機與出版法令》等惡法。



2008年維權人士艾琳(已故)被政府以《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第8A(2)條款提控她“惡意刊載假新聞”。林吉祥當時促請政府廢除《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下的“惡意發佈虛構新聞”罪名。他強調這項罪名被用來迫害伸張正義、自由及人權的活躍分子,林冠英就是其中一個受害者。

鞏固政權工具

4年后的 2012年4月18日,林冠英聲稱若政府誠信開放國家媒體自由,應該廢除《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中的第8(a)條文。次日,林吉祥也強調“我們要的是徹底廢除《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他也形容該法令第8(a)條款是最為邪惡的權力。

2013年大選后,越來越會做政府的《印刷機與出版法令》受害者林冠英,于8月4日指控《馬新社》及《新海峽時報》刊登虛假消息,要求警方馬上以《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或《1998年多媒體通訊法令》對付有關媒體。林吉祥不是強調“現有的其他法令應付媒體遭濫用的狀況綽綽有余”嗎?為何對這些惡法愛不釋手?

可見惡法永遠是政客用來打壓政敵,鞏固政權的工具,自己被惡法對付時,就是受害人,用來對付政敵時,就是履行公義。此標準用在全球政黨皆准,若有不准,則是因為公民社會的覺醒,法制社會的健全,選民真正信奉法制,拒絕人治,對政府有效制衡,人民不再把治理國家的希望寄托于統治者個人的聖明與賢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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