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提供“特别服务”给大企业 税收局追税不手软
报导:丘惠萍
(吉隆坡22日讯)内陆税收局否认提供“特别服务”予大企业,让后者可以延长期限、分期及免利息缴付拖欠税款,造成政府损失数以百万令吉。
内陆税收局公关主任诺阿兹拉在接受《中国报》访问时就坚称“绝没这回事”!
她强调,该局一向严厉执行任务,尤其追收拖欠税款,从不手软,不曾宽待任何人。
“只要你一天还拖欠税款,不管多或少,我们都会追到你死,即使欠税人死了,我们还是会向死者家属追收所有拖欠的税款。”
《马来前锋报》引述消息,指内陆税收局提供“特别服务”予一些大型企业,诺阿兹拉因此严厉谴责有关报导不实。
诺阿兹拉对此促请该报出示真凭实据,如指明是哪家企业、拖欠税款人士,勿祇意味道听途说,就向当局作出莫虚有的指控,损坏内陆税收局的声誉。
可享折扣
根据该报报导,获得“特别服务”的大企业,除了可延长及分期18个月至24个月摊还拖欠税款,还可享有折扣,即祇需缴付比拖欠税款更低的款额。
然而,遭取缔的欠税人,祇面对轻微罚款,同时享有免利息缴还拖欠税款。
消息也指出,一些大型企业家委托内一些曾任陆税收局官员并与税收局高层有密切联系的人士,担任税务代理,因此质疑当局的透明度。
罪行种类 | 1967年所得税法令各项条款 | 罚款数额及惩罚 |
没有归还所得税表格 | 112(1) | 200至2000令吉/监禁/两者兼施 |
没有报税 | 112(1) | 200至2000令吉/监禁/两者兼施 |
虚报资料 | 113(1)(a) | 1000至1万令吉/监禁/两者兼施 |
蓄意或助人逃税 | 114(1) | 1000至2万令吉/监禁/两者兼施 |
帮助或教唆他人逃税 | 114(1A) | 2000至2万令吉/监禁/两者兼施 |
逾期缴税 | 原因 | 1967年所得税法令各项条款 | 罚款数额 |
4月30日之后 | 商业例外 | 103(3) | 需多付拖欠税款的额外10%款项 |
6月30日之后 | 商业 | 103(4) | 需缴付拖欠税款的额外15%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