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提供“特別服務”給大企業 稅收局追稅不手軟

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2日訊)內陸稅收局否認提供“特別服務”予大企業,讓后者可以延長期限、分期及免利息繳付拖欠稅款,造成政府損失數以百萬令吉。

內陸稅收局公關主任諾阿茲拉在接受《中國報》訪問時就堅稱“絕沒這回事”!

她強調,該局一向嚴厲執行任務,尤其追收拖欠稅款,從不手軟,不曾寬待任何人。

“只要你一天還拖欠稅款,不管多或少,我們都會追到你死,即使欠稅人死了,我們還是會向死者家屬追收所有拖欠的稅款。”

《馬來前鋒報》引述消息,指內陸稅收局提供“特別服務”予一些大型企業,諾阿茲拉因此嚴厲譴責有關報導不實。

諾阿茲拉對此促請該報出示真憑實據,如指明是哪家企業、拖欠稅款人士,勿祇意味道聽途說,就向當局作出莫虛有的指控,損壞內陸稅收局的聲譽。

可享折扣

根據該報報導,獲得“特別服務”的大企業,除了可延長及分期18個月至24個月攤還拖欠稅款,還可享有折扣,即祇需繳付比拖欠稅款更低的款額。

然而,遭取締的欠稅人,祇面對輕微罰款,同時享有免利息繳還拖欠稅款。

消息也指出,一些大型企業家委托內一些曾任陸稅收局官員並與稅收局高層有密切聯繫的人士,擔任稅務代理,因此質疑當局的透明度。

罪行種類 1967年所得稅法令各項條款 罰款數額及懲罰

沒有歸還所得稅表格 112(1) 200至2000令吉/監禁/兩者兼施

沒有報稅 112(1) 200至2000令吉/監禁/兩者兼施

虛報資料 113(1)(a) 1000至1萬令吉/監禁/兩者兼施

蓄意或助人逃稅 114(1) 1000至2萬令吉/監禁/兩者兼施

幫助或教唆他人逃稅 114(1A) 2000至2萬令吉/監禁/兩者兼施
逾期繳稅 原因 1967年所得稅法令各項條款 罰款數額

4月30日之后 商業例外 103(3) 需多付拖欠稅款的額外10%款項

6月30日之后 商業 103(4) 需繳付拖欠稅款的額外15%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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