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協公審前任委員 感生命受威脅可報警
現任居民協會可否“公審”前任居協委員,是否合法?
★賴太太指出,她於去年擔任住宅區的居民協會委員,並於今年卸任,由居民選出新屆居民協會理事。
她說,新任居民協會於不久前特意召開會議,邀請所有的居民出席,可是,會議的內容並不是聽取報告或討論事項,更像是公審前任居協委員。
她指出,新任居協在會議上不斷的針對不重要的事情來責問和追究,更唆使居民一同“圍攻”前任居協。
她說,新任居協行為讓她感到委屈,同時認為他們的做法是在侮辱她的人格。
她想知道,她可否控訴他們誹謗?
★蓮花苑區州議員兼律師張菲倩
審問和詢問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差別,代表的意思也大不相同,所以,賴太太首先必須分辨清楚那是審問還是詢問。
因為新任居民協會是有權力詢問過往的事務,所以若對方對前任居民協會所做的是詢問,那麼賴太太就沒有控告他們誹謗的理由了。
不過,若賴太太認為她的生命受到威脅,那麼她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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