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頭條回顧.沉冤得雪 殺女童被告判絞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2013年6月28日頭條回顧.沉冤得雪 殺女童被告判絞刑

2013年6月28日頭條回顧.新山訊)“女童被燒屍土埋案”的5歲小死者,沉冤得雪!



高庭法官今日基于辯方無法列舉合理疑點,以反駁控方的指責,加上被告的自辯傾向于否認犯罪,卻無法提出有利證據證實自己無辜,宣判被告慕益丁(26歲)謀殺罪名成立,須接受繯首死刑。

此案小死者努魯娜迪拉(砂州巴瑤裔)于去年3月1日上午11時,到居住的至達城斯里德麗瑪組屋附近雜貨店,購買快熟面及雞蛋后失蹤。當晚,警方扣留被告,並于3月8日尋獲女童屍體。

高庭經過4個多月的審訊,並傳召39名證人及提呈133起證物后,今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讓小死者沉冤得雪。



承審法官拿督阿都哈林宣讀判詞時說,法庭于5月23日基于女童下體發現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與被告相符、被告摩哆輪胎上的泥跡與埋屍地點的泥質相符、女童頸項發現的碎布與被告的沙籠相符、被告室友也認出被告從油棕園走出來時所穿的長袖上衣,與他被捕時相同等4點,宣判被告表罪成立。

“被告自辯時,卻只是否認犯罪,並言明自己和鄰居孩子關係良好,不曾和女童家人吵架,所以沒有犯案動機;被告無法提出有利證據,不足為信。”

法官說,被告的自辯也無法解釋上述長袖上衣、沙籠及摩哆泥土等重要元素,所以這些表罪,都指女童的死和被告有關。

法官補充,辯方首名時間證人,即被告義兄無法證明他們于3月1日當天見面;第2名證人即被告好友警員則直接否認他們當天有見面,因他們是在案發前一天見面。

“被告義兄聲稱,他在女童父母找他當天見到被告,但當主控官問是否是2月29日時,他又說是,可見他並不確定日期,所以無法成為有利的證人。”

法官不相信無人目擊
斥社會冷漠 繼父沒盡責

法官不相信女童被拐走時無人目睹,因此譴責社會的冷漠,並斥責女童繼父竟讓4歲女兒到商店買東西,毫無責任感。

法官透露,自己曾與控辯雙方到案發的各相關現場視察,並發現女童居住的組屋區,住戶非常多,就像大甘榜。

“既然像甘榜,就該有甘榜互相幫忙及互相諒解的精神,女童被拐走時,難道沒有人看到?或者她尖叫或哭喊時,沒有誰撞見?”

“我實在不相信沒有人看到,但社會自掃門前雪、怕事、不想成為證人或反正不是我家人的心態,讓這一切發生了。若我們摒棄這些置之不理的態度,處處關心週遭發生的事,那一切都可避免。”

大人應照顧小孩

此外,法官也點名譴責女童繼父,指他在案發時有在家,卻放任4歲女兒到店裡買東西,身為長者的責任在哪裡?

“不管那是不是親生孩子,照顧小孩本來就是大人的天職。才4歲的女孩,本該受到呵護與保護,但繼父行為卻讓人遺憾,他雖有在家裡,卻只是把要買的東西寫在紙上,然后要女童去買,這實在太沒有責任感,太馬虎隨便了。”

被告失控大哭踢攝記

被告聞判后情緒激動,被押離法庭時突然飛腿踢攝影記者,並號啕大哭。

過去被告上庭受審時,向來情緒平和,對于鎂光燈也習以為常,不會刻意遮蓋面容或對攝記不敬,但週五被判死刑后,情緒卻異常激動,和平日的溫和判若兩人。

他當天一早被押抵法庭時,雙眼已明顯通紅,后在犯人欄聞判后,雙手遮臉哭了起來,親友紛紛上前安慰。

之后,他被庭警押離法庭時,情緒開始失控,走到一半時突然飛腿一踢,結果踢中一名攝記的鏡頭,庭警見情況不對,唯有喝令眾人離開。

另外,女童母親羅斯琳(26歲)聞判后也激動得淚流滿面,直言非常滿意判決,讓女兒不至于死得不明不白。

“知道今天(週五)要下判,我昨日(週四)晚上根本無法入睡。我很感謝所有幫助過我們的人,讓正義得以伸張。”

法官怒斥被告沒人性

法官怒斥被告毫無人性,性慾堪比禽獸,是高度危險人物,並反問被告若受害者是其家人,會否有感覺?

法官認為,被告對年僅4歲小女生下手的行為,極其殘忍且沒有人性,所以在社會屬于高危險人士,尤其是為了滿足獸慾,這種事情都做得出,實在讓人心寒。

“女童相信是被捂著鼻子及嘴巴,以致死亡。對于如此瘦小的女童,竟下得了毒手,真的讓人心寒。”

“為免惡行被揭發,你燒了女童屍體,自以為很聰明,但上蒼有眼,最后還是讓我們找到了女童遺骸,若受害者是你的家人,你會有感覺嗎?”

被告聲稱被陷害

被告自辯時聲稱有人圖陷害他,將其脫氧核糖核酸(DNA)樣本置放在女童私處,但法官斷言,女死者私處尋獲的樣本,除非有“主動式的動作”,否則無法“置入”。

法官指出,被告自辯時,完全無法解釋女童身上尋獲屬于他的DNA樣本。

“他自稱有人要陷害他,所以把他的DNA放在女童私處,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從尋獲DNA的位置看來(陰道以內1公分),那必須配合‘主動式’動作,才能留在該處。”

“辯方也指該DNA樣本不足以證明被告殺人,但問題是並未發現第三者的DNA,而只有被告的樣本。”

雖然女童私處被發現存有被告的DNA,但化驗局柔州分局科學官員阿蒂麗娜日前供證時坦言,由于死者體內沒有男性精液或精子細胞,因此不能證實死者生前或死后是否遭性侵犯,但被發現的2組男性細胞,皆屬于被告。

“該組男性細胞並非精液細胞,可由被告通過口水、皮膚或汗水遺留死者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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