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婆烧伤媳妇案.受害者:没面对经济问题 不曾向家婆借钱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家婆烧伤媳妇案.受害者:没面对经济问题 不曾向家婆借钱

(大山脚30日讯)“家婆致伤媳妇案”续审,案中受害者杨佳珍多次否认她与家婆之间有任何金钱上的纠纷,以及本身在事件中攻击家婆,即案中首被告李惠媚。



她说,本身并未面对经济问题,即使是在丈夫入院动心脏绕道手术,以及大儿子因车祸入院治疗的艰难时期,本身也不曾向家婆借钱。

她否认向家婆及家婆“男友”借钱,以解决家庭问题。她也多次否认,本身因多次向家婆借钱而使家婆生气的说法。

杨佳珍今早出庭供证时,遭被告李惠媚代表律师迪夫古马的盘诘时,如此回应。



律师盘问杨佳珍,是否基于其孩子是家婆的孙子,而家婆有义务照顾孙子,她则不确定这项说法。

律师也盘问,家婆是否要买屋子给杨佳珍以及若家婆借钱,便可居住在一起时,她说没有。

当律师提问案发过程时,她否认本身是先采取攻击的人,也没有在事件中刺伤家婆;但她说,案发时,家婆用热水壶攻击其头部。

大山脚地庭法官慕斯里订期7月9日及10日续审。

2被告衣物遮面进法庭

案中两姐妹即李惠媚及李惠慈,周一在李惠媚男性友人王钿淞陪同下,到法庭应审。两人进出法庭期间,以手及衣物遮掩面部。

两人面对3项控状,首控状指两人于2012年5月8日下午4时,在威中敦胡先花园组屋一单位,使用利刃企图谋杀当时42岁的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可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致伤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

次控状则指两人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使用易燃品纵火,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及罚款。

第三控状指她们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利用危险武器故意致伤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监禁20年,同时还可以另加罚款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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