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婆燒傷媳婦案.受害者:沒面對經濟問題 不曾向家婆借錢

(大山腳30日訊)“家婆致傷媳婦案”續審,案中受害者楊佳珍多次否認她與家婆之間有任何金錢上的糾紛,以及本身在事件中攻擊家婆,即案中首被告李惠媚。

她說,本身並未面對經濟問題,即使是在丈夫入院動心臟繞道手術,以及大兒子因車禍入院治療的艱難時期,本身也不曾向家婆借錢。

她否認向家婆及家婆“男友”借錢,以解決家庭問題。她也多次否認,本身因多次向家婆借錢而使家婆生氣的說法。

楊佳珍今早出庭供證時,遭被告李惠媚代表律師迪夫古馬的盤詰時,如此回應。

律師盤問楊佳珍,是否基于其孩子是家婆的孫子,而家婆有義務照顧孫子,她則不確定這項說法。

律師也盤問,家婆是否要買屋子給楊佳珍以及若家婆借錢,便可居住在一起時,她說沒有。

當律師提問案發過程時,她否認本身是先採取攻擊的人,也沒有在事件中刺傷家婆;但她說,案發時,家婆用熱水壺攻擊其頭部。

大山腳地庭法官慕斯里訂期7月9日及10日續審。

2被告衣物遮面進法庭

案中兩姐妹即李惠媚及李惠慈,週一在李惠媚男性友人王鈿淞陪同下,到法庭應審。兩人進出法庭期間,以手及衣物遮掩面部。

兩人面對3項控狀,首控狀指兩人于2012年5月8日下午4時,在威中敦胡先花園組屋一單位,使用利刃企圖謀殺當時42歲的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07條文,可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致傷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

次控狀則指兩人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使用易燃品縱火,觸犯刑事法典第43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及罰款。

第三控狀指她們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利用危險武器故意致傷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2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監禁20年,同時還可以另加罰款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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