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充公“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 “上诉庭裁决 不可当先例” 申请人律师:内政部越权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挑战充公“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 “上诉庭裁决 不可当先例” 申请人律师:内政部越权

(吉隆坡30日讯)土著基督徒姬儿爱兰挑战内政部长充公其8张印有“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其代表律师争议上诉庭上周对《先锋报》禁用“阿拉”字眼的裁决,不可以作为此案的先例。



申请人姬儿爱兰首席代表律师林兴成今日陈词说,上诉庭裁决不能作为最新案件的先例。

此案也是自上诉庭及联法院邦针对天主教会周刊《先锋报》马来版使用“阿拉”字眼案裁决后,第3宗和“阿拉”字眼有关的案件,随着《先锋报》和沙巴婆罗洲福音会(SIB)挑战“阿拉”字眼禁令无效的努力,皆以失败告终后,使此案裁决备受瞩目。

他说,沙巴和砂拉越基督教徒已经使用“阿拉”字眼称呼上帝,甚至在尚未成立马来西亚前,早在1629年之前该区域基督教徒教经文中已使用这个词。



他力指内政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已超越宪法权力,因宗教条例是属于一个州的权限;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也并非是管理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的合法机构。

联邦法院七司本月23日以4对3票多数裁决,拒绝发出上诉准令给天主教会,维持上诉庭禁止该教会周刊《先锋报》马来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

判词关键

这起案件判词具有关键性作用,若诉方无法取得上诉准令申请,就意味天主教会将丧失最后上诉的管道,从此不能使用“阿拉”称呼上帝。

政府本月24日发表声明,即便联邦法院维持上诉庭禁止天主教会周刊《先锋报》马来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但基督徒仍可以在教堂进行崇拜时,使用“阿拉”字眼。

内政部律师:充公合法

代表内政部和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慕哈丽扎说,内政部充公8张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合法、合理及符合宪法,并且是在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9(1)条文权限范围内。

她在书面陈词中说,在联邦宪法第11(5)条文下,享有宗教自由权利并不是绝对。

“在此案中,答辩人已在其宣誓书中明确解释,扣押8张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受政府指示以公共安全及程序下进行,而第一答辩人(内政部)已适当地履行其法定职务。”

司法检讨21日裁决

高庭择订于7月21日针对土著基督徒挑战内政部长充公其8张印有“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件,提出司法检讨作出裁决。

法官拿督查丽哈周一聆听双方代表陈词后,作出这项宣布。

申请人代表律师为林兴成及安诺沙尔;内政部及大马政府则由高级联邦律师慕哈丽扎、三苏哈山和安迪拉扎里惹代表。

较后,安诺沙尔在庭外询及其当事人能否取回被充公光碟时说,一切需等到裁决出炉时才能知道结果。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获准派代表律师旁听

法官批淮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即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教及道教)代表律师许统义,提出成为此案司法检讨的旁听律师和法庭之友的申请。

许统义是在林兴成陈词后,提出该项请求,并获得承审高庭法官(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拿督查丽哈的允准。

他说,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在裁决天主教会周刊《先锋报》“阿拉”字眼上诉案件时,曾指锡克教也能使用“阿拉”字眼。

出席此案的旁听律师计有沙巴福音教会(SIB)代表律师周进源、砂拉越福音教会代表律师黄美锦、马来西亚圣公会(BSM)代表律师邱进福、大马福音联谊会(NECF)代表律师林方士、砂拉越教会协会代表律师沈大卫及沙巴教会委员会代表律师本纳斯克等。

新闻背景
基督教光碟含「阿拉」字眼被扣押

砂拉越州马兰女子姬儿爱兰于2008年5月11日从印尼飞抵吉隆坡廉航机场终站时,被内政部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9(1)条文,扣押8张含“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

姬儿爱兰因此于同年8月20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申请,起诉政府侵害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并于2010年5月4日获得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丽扎杜发出准令,上庭挑战内政部的决定。

在司法检讨申请中,姬儿爱尔兰要求高庭推翻内政部充公其光碟的决定,并要求高庭谕令内政部归还所有光碟及宣判她有权利拥有、使用及进口含有“阿拉”字眼的出版品。

她将时任内政部长丹斯里赛哈密及负责执行充公8张光碟的关税局官员苏查娜列为答辩人。赛哈密在宣誓书中宣称,他是基于公共安全利益而决定禁止有关光碟被带入马来西亚,但吉儿爱尔兰不满两人的说法,要求传召他们出庭解释,但遭高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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