孿生姐姐幹案拖累妹妹‧12歲女兒轉當證人獲釋 女扒手認罪坐牢10個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孿生姐姐幹案拖累妹妹‧12歲女兒轉當證人獲釋 女扒手認罪坐牢10個月

(峇株巴轄30日訊)偷取提款卡及信用卡盜提盜刷,被受害者家屬在社交網站人肉搜查及帶警上門捉人的華裔中年女扒手,今日被控兩項罪狀時俯首認罪,被判入獄10個月。



女被告林大妹(51歲,清潔工友),來自吉隆坡增江南區。她之前因為幹案后,反讓長得很像的妹妹被網民誤以為是扒手,導致妹妹不得不召開記者會澄清喊冤。

女被告今早被控上峇株巴轄推事庭,總共面對兩項控狀。

首控狀指她于6月14日中午12時30分,在峇株市區大馬路某銀行提款機,盜用56歲男子鄭金星的銀行提款卡提出1000令吉,觸犯刑事法典403條文。



夫失業求法庭輕判

次控狀指她于同一天下午2時,在峇株巴轄廣場群興金鑽珠寶行,盜刷鄭金星的銀行信用卡,購買2條附有鎖匙吊墜的金項鍊、一條手鍊、兩隻戒指及兩對耳環,總值8070令吉,觸犯刑事法典403(不誠實地挪用財物)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最少6個月、最多5年監禁,同時可被施以鞭刑及罰款。

本案由維諾達蘭副檢察司擔任主控官,女被告並未聘請律師,也沒有家屬到法庭聆訊,她對這兩項控狀認罪,但以自己還有12歲女兒,丈夫又沒工作為由,要求法庭從輕發落。

推事莫哈末祖希米聆審后,針對兩項控狀各判被告監禁10個月(同期執行),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據了解,女被告向警方招認案件只由她一人幹下,幹案時帶著的12歲女兒已轉為證人,並獲警方釋放。(人名皆譯音)

“姐姐幹案、妹妹當災”演進表

*6月14日:

來自柔州居鑾的鄭姓承包商,與家人到峇株巴轄遊玩時,發現錢包失竊,向銀行報失時獲悉提款卡已被提出1000令吉,信用卡被刷了逾8000令吉購買金飾。

鄭氏家人報警后,根據金鑽珠寶行取得的閉路電視畫面,放上社交網站,進行人肉搜尋。

*6月16日:

來自豐盛港的洗碗女工李美蓉(49歲),在女兒劉彩廷陪同下向記者喊冤,指自從尋找“扒手母女”消息經報道和社交網站流傳后,她和家人飽受困擾,聲稱自己無辜和報警,並揭露從小被人領養,聽說有一個“雙胞胎姐姐”。

*6月20日:

鄭氏孩子接獲網友提供線報,親自到吉隆坡增江南區,帶領警方捉拿婦女和12歲女兒,並搜出她盜刷信用卡購買的金飾及相關單據。

*6月30日:

林姓女扒手被控上峇株巴轄推事庭時俯首認罪,被判坐牢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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