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正案生效 外國律師半島可執業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法令修正案生效 外國律師半島可執業

(吉隆坡30日訊)隨著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修正案和2014法律專業(國際合夥、符合資格外國律師行和外國律師註冊執照)條例于今年6月3日生效后,外國律師行和外國律師已可以依據法律和條例,在大馬半島執業。



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今日發表文告,做出這項宣布,並指這是個自然進程,因為世界及區域經濟在商品及服務經貿下變得更完整。

他說,修正后的法律專業法令新設的第IVA部分闡明,一旦外國律師行與大馬律師行展開國際合夥,或它是個符合資格的外國律師行(QFLF),即可獲得運行執照批准;另外,大馬律師行也可以申請聘請外國律師執照。

“國際合夥及QFLF執照期限為3年,並可更新,相反大馬律師行若獲批准,則可獲3年為期的執照聘請外國律師。”



梁肇富說,法律專業法令第37(2B)條文經修正后,允許外國律師提供非大馬法律諮詢,並可就有關工作到我國逗留至多達60天;第37A新條文則允許外國律師入境大馬展開仲裁程序。

他說,獲批准執業的國際合夥、QFLF及受聘于大馬律師行的外國律師,只能在被特定允許的領域範圍內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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