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修改控狀 水果商夫婦逃死刑

(麻坡1日訊)販毒案修改控狀,華裔水果商夫婦逃過死刑。

原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項條文、第39A(1)項條文及第12(2)項條文下被控的被告沈國忠(46歲)和徐丹麗(45歲),今早在控方修改控狀后,于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項條文下認罪。

此案今早在麻坡第2推事庭審訊,推事喜拉亞宣判被告沈國忠,3項控狀分別第1控狀和第3控狀,各判3800令吉罰款,及第2控狀遭罰款3000令吉(合共1萬600令吉)情況下獲釋;女被告徐丹麗則獲假釋(DNAA)。

控狀指2被告于4月8日傍晚6時40分,在巴力峇九中路一間屋內,擁有35.06克克他命、1.82克甲安非他命和38.95克硝甲西泮(俗稱“一粒眠”)軟性毒品,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項條文,可在第12(3)項條文下被判刑,及與刑事法典第34項條文同讀和被定罪。

家人雀躍萬分

庭上,被告的代表律師林子淯也要求法庭,雖然被告在7年前擁有危險毒品前科,但在法律原理上,法庭下判時應以被告期間沒有再犯為考量,不應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以作出適當的判決。

2名被告聞判后高興不已,出庭聆審的被告家人也雀躍萬分,並向代表律師林子淯瞭解和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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