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發檳湖內山判罰3萬 上訴駁回改罰5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非法開發檳湖內山判罰3萬 上訴駁回改罰5萬

(布城3日訊)檳城湖內山的地主General Accomplishment有限公司因非法開發湖內山罰款3萬令吉,但隨著上訴庭批准控方上訴,推翻地庭裁決后,罰款改為5萬令吉最高罰款。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做出上述裁決,並諭令如果General Accomplishment有限公司無法繳付罰款,就得以1年監禁替代。

該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在地庭認罪后,被判罰款3萬令吉。

該公司被指身為檳島東北縣巫金13,第11396地段地主,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8日,在沒獲得市政局書面批准下,在該地段擅自砍伐及剷地,因此觸犯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第70A(1)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70A(9)下被定罪。



但檳島市政局認為罰款額低,因此提出上訴,高庭則在今年3月28日駁回有關上訴;市政局再上訴至上訴庭。

沒嚴肅看待法律

希山慕丁指出,上訴庭認為地庭和高庭在裁決時有誤,因為沒有考慮環境因素。

“現在每個人都關心環境,特別是在檳城,森林都在縮小。”

他在此案陳詞時也曾指出,該公司並沒有嚴謹看待法律。

主控官德達麗娜副檢察司在陳詞時指出,開發森林前獲得市政局批准是必要的,以確保地質問題,避免山坡山崩,因此強調最高罰款額的重要。

但發展商李氏代表律師則認為,上訴庭在干預比它低的法庭裁決前要三思,除非有關裁決錯誤援引法律原則。

General Accomplishment總經理羅哈娜沙力今日代表出庭。

General Accomplishment公司 不會再上訴

(檳城3日訊)General Accomplishment有限公司董事丹斯里陳國平接受《中國報》電訪時指出,該公司遵守法庭裁決,不會上訴。

對于上訴庭加重該公司罰款的裁決,他不願置評,僅說該公司已經繳付罰款,他也希望此事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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