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搬家變幽會? 4人促宗教局取消傳票

(八打靈再也4日訊)3名巫裔化妝品公司職員上月找一名男同事幫忙搬家,遭2名雪州宗教局官員上門捉人,指他們幽會,還發傳票要他們在12月至宗教法庭,4人促請宗教局取消傳票和要求官員道歉。

其中一名單親母親哈妮莎(29歲)說,6月22日的凌晨12時10分,她與2名女同事賽依達(19歲)、西蒂(21歲)在沙叻丁宜租來的住家整理家具,幫忙搬家的男同事穆卡米爾(22歲)則在屋外泊車。

“2名來自宗教局官員當時來到,先找穆卡米爾,然后進入我們家,指我們抵觸雪州伊斯蘭法第29條文,並要逮捕我們。”

她說,官員之后帶她們到警局,她當時有質疑官員捉人的理由,因為當時他們只是在整理家具,而穆卡米爾在外頭,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不道德的行為。

要求準備罰款

“官員還辯解已觀察我們一段時間才採取行動,我們再三追問下,對方說才觀察了5分鐘,這根本不合理。”

她們4人今日在律師拉蒂法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時,如是指出。

她說,她們4人都是在第二國際機場化妝店工作,沙叻丁宜的住家則是她們3名女性租住,才搬家2天,穆卡米爾沒住在該處,當天只是幫她們搬東西。

她指出,官員到警局報案后,就要他們在23日到宗教局報到,並找人保釋。

“23日我們交保后,宗教局也發出傳票,要我們在12月17日到宗教法庭,並要我們各自準備3000令吉。”據拉蒂法說,3000令吉是幽會罪名的最高罰款。

她們對宗教局的行為感到不滿,認為對方已經濫權,而且在眾目睽睽下逮捕他們,令他們聲譽蒙羞。

官員濫用伊法條文

拉蒂法說,雪州伊斯蘭法第29條文,原本是為了杜絕有礙風化行為出現的伊斯蘭法,卻有官員濫用這條文,讓許多無辜男女蒙冤。

她說,根據29條文1(a)或者1(b)項,是針對男性或女性與一名或以上非法定伴侶或親屬的異姓,在密閉的環境或家或會被懷疑進行不道德行為的房間相處。

“一旦罪成,將會被判罰不超過3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2者兼施。”

她指出,4名當事人相信不會是第一宗案件,過去相信也有許多類似的受害者。

她希望宗教局介入調查涉及官員是否有濫權。

她說,捉管當時4人是否有進行不道德的行為,即使有,宗教局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控告4人。

“宗教局當時只有2名官員在場,無法滿足伊斯蘭法中要有4名有信用、可靠的證人作供的條件,因此不應做出提控。”

她認為宗教局,應撤銷4人的傳票,並指示官員向當事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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