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闖紅燈簽收罰單寫粗話.律師:簽收不代表“認罪” 侮辱警員可監5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男子闖紅燈簽收罰單寫粗話.律師:簽收不代表“認罪” 侮辱警員可監5年

報導:鄭志賢
(檳城4日訊)出言侮辱警員,可面對最高監禁5年、罰款或兩者兼施;面對警員截查時,若不給予合作,也可在阻差辦公罪名下被控。



前天發生“華男闖紅燈簽收罰單寫上粗話字眼”事件,執業律師王康立指出,任何人侮辱警員,可在刑事法典第509(侮辱他人)條文被控。

他說,不過,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逮捕令,才可逮捕涉案者。

他說,有關男子在罰單上寫上粗話字眼,可被提控上庭。



王康立也是植物園區前州議員,他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任何人如不滿警員開出的罰單,仍須先簽收,不滿者可在事后,帶上法庭釐清有關爭議。

他說,其實,簽收不代表“認罪”,不滿者可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問題。

涉嫌賄賂

詢及在罰單上寫上粗話字眼的男子會否被捕,他說,在刑事法典第509條文下,除非警方傳召當事人時已取得逮捕令,否則不能逮捕當事人。

“有關男子也涉嫌賄賂,若有關警員投報,該男子可被反貪會援引反貪法令相關條文調查。”

他說,拒絕聽從警員指示,警方也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阻礙公務員執行公務)條文調查。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監2年、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前天(2日)早上9時,一名林姓男子駕車途經峇都丁宜,疑因闖紅燈,結果接獲交警開出罰單時,被指企圖賄賂警員,隨后更在罰單上寫上粗話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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