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鋒報》馬來版禁用“阿拉”字眼 上訴書面判詞出爐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先鋒報》馬來版禁用“阿拉”字眼 上訴書面判詞出爐

(八打靈再也7日訊)天主教會週刊《先鋒報》馬來版禁用“阿拉”字眼上訴裁決案,完整書面判詞今日出爐,但早前認同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論述的3位男性穆斯林法官,尚未提出各自書面判詞,4比3裁決成了1份判詞對3份判詞的景況。



該教會代表律師西華拉扎指出,必須研讀所有判詞后,才和當事人討論是否申請檢討聯邦法院7司于上個月23日作出的裁決。

他說,申請人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例137條文,提出讓聯邦法院聆審和檢討本身裁決的申請,但難度極高且成功率低。

4名贊成駁回上訴准令申請的法官為敦阿里芬、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西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里雅迪,持不同意見的3者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潤阿里和丹斯里陳國華。



后3者皆各自發表書面判詞,但勞勿斯、祖基菲里阿末和蘇里雅迪則認同阿里芬論述,無另發表個人判詞。

阿里芬在長達38頁的書面判詞中,分3個部分回應天主教會提出的28道問題,闡明駁回申請的理由。

他說,羅馬天主教會的申請沒有達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條文的門檻要求,繼而無法批准准令申請。

該判詞認同上訴庭三司推翻高庭裁決,並指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並沒有以在神學上的考量來作出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決定,因此上訴庭三司之前的意見,只是附帶意見。

基于本案關乎民眾利益,7司皆無諭令任何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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