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終結稀土廠集會.15人被控9月審 法官發禁言庭令
(關丹8日訊)15名參加“622終結萊納斯稀土廠”活動的男女,今日被控非法集會或制造騷亂罪;法官允許每人每一項控狀以2500令吉保外,卻發出“禁言”庭令,禁止被告向第3方評論及談論此案,每月5日前也須向警局報到。
其中10人被控抵觸刑事法典第145(被令解散的非法集會)條文,包括黃德、張觀運、黃建成、丘光耀、黃湯姆、鄭永成、拉法阿末、李凱鳴、陳志輝和贊里。
另5人被控牴觸相同法令第147(騷亂)條文,包括綠色盛會副主席潘家耀、何金發、洪寶珠、王志偉和黃治文;何金發也被控同一法令第353(使用武力阻差辦公)條文。
卡米拉副檢察司說,第145及147條文是威脅社會秩序及安全罪名,除非獲法官批准被告在附加條件下保釋。
“若法官拿督再納阿比丁考慮讓15人保釋,可設4項附加條件,包括禁止在萊納斯稀土廠20公尺範圍內示威、被告每個月5日前須到警局報到、禁止離開縣內及禁止對社交及新聞媒體評論有關案件。”
代表律師哥賓星陳詞時反駁,指此案未開審,15人不應被視作“威脅社會安全”,並應享有言論及集會的自由。
法官再納阿比丁之后諭令休庭5分鐘,隨后諭令每一名被告可在附加條件下,以每一項控狀2500令吉保外,及每人須有一名保釋人,案定9月2日過堂。
法官:免影響案件審理
法官再納阿比丁強調,他發出“禁言”庭令,旨在避免影響案件審理和司法公正,被告不可向律師及家人以外的第3方公開談論和評論此案。
“法庭沒接納控方要求限制被告行動,但在案件結束前,雙方若有其他雙贏的建議,法庭會考慮接納。”
他也說,若15人違反保釋條件,他將會重新作出考慮。
較早時,以黃德為首的被告及支持者在庭外集合時,不斷高呼反對萊納斯稀土廠及關廠口號。
哥賓星:附加條件不合理將上訴
代表律師哥賓星說,法官發出的“禁言”附加保釋條件不合理,已違反憲法第10條文闡明的人權原則,在被告未定罪前,就剝奪他們的人權自由,他會在週內向高庭提出上訴。
“這是開放法庭,連記者都能進來採訪,為何他們被限制不能向第3者發言?”
他也針對保釋條件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被告被禁在稀土廠20公尺內聚集,是否顯示法庭在保護著萊納斯?
“民眾享有聚集一起的自由,法庭不能就此隨意否決,人民會認為法庭是在保護萊納斯。”
他說,在等待上訴期間,被告若針對此案有任何言論,將由我代表發言,至于其他相關課題,可以由‘禁言’名單以外的人士代表。
他補充,法庭發出“禁言”庭令,是他執業以來首次遇到的情況。
但法庭並未禁止被告在審訊期間參與其他集會或示威運動。
較早時,哥賓星在庭上說,被控的15人,僅5人是關丹人,若在保釋附加條文件下被禁止出關丹縣,是否意味著他們無須上班,呆在關丹直至案件結案?
其陳詞即引起旁聽者大笑,被庭警指示安靜。
4公眾4萬保釋15人
基于一人可同時保釋多名被告,15名被告最終由4名公眾保外候審,並繳付總值4萬令吉保釋金。
4名保釋人是覃志榮、黃文生、劉麗玲及黃駿延,他們在休庭后立即辦理保釋手續,讓其中10名來自外州的被告,趕回家鄉上班。
15人周二早上8時許身穿綠色“622終結萊納斯稀土廠”衣服出庭,至上午11時才被指示入庭面控。
3項控狀
“622終結萊納斯稀土廠”,15人面對16項控狀:
控狀1.非法集會活動
2014年6月22日下午4時至下午5時30分,在關丹縣格賓工業區班達蘭路朝萊納斯設于PT 17212的稀土提煉廠路,在明知故犯下,參與終結萊納斯稀土廠的示威集會,違抗關丹縣警區主任阿都阿助理總監的疏散指示,繼續進行非法集會活動,觸犯刑事法典第145(被令解散的非法集會)條文。
刑罰:罪成可判坐牢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綠色盛會主席黃德(55歲,沙巴)、張觀運(65歲,關丹)、黃建成(34歲,昔加末)、丘光耀(44歲,蒲種)、黃湯姆(52歲,新山)、鄭永成(37歲,關丹)、拉法(44歲,關丹)、李凱鳴(37歲,加影)、陳志輝(39歲,蕉賴)及贊里(26歲,關丹)。
控狀2.違抗疏散指示
2014年6月22日下午4時至下午5時30分,在關丹縣格賓工業區班達蘭路朝萊納斯設于PT 17212的稀土提煉廠路,參與終結萊納斯稀土廠的示威集會,使用暴力違抗關丹縣警區主任阿都阿助理總監的疏散指示,繼續進行非法集會活動,觸犯刑事法典第147(騷亂)條文。
刑罰:罪成可判坐牢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潘家耀(43歲,關丹)、何金發(44歲,加叻)、洪寶珠(36歲,文冬)、王志偉(35歲,吉隆坡)和黃治文(44歲,文冬)。
控狀3.腳踼抓傷伍長
2014年6月22日下午4時至下午5時30分,在關丹縣格賓工業區班達蘭路朝萊納斯設于PT 17212的稀土提煉廠路,參與終結萊納斯稀土廠的示威集會時,在警員依沙哈伍長展開逮捕行動時,以腳踼、用手抓傷對方,導致其臉及腳部受傷,觸犯刑事法典第353(使用武力阻差辦公)條文。
刑罰:罪成可判坐牢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何金發(44歲,加叻)